1、在13清单中关于工程量偏差超15%时,只讲到量增加超过15%时超过部分不能直接套用清单单价,综合单价应予以调低;量减少超过15%剩余的工程量综合单价应予以调高。就是没讲到单价怎么调?(我认为这是对于调价是最重要的)我经历过一项目有这样的情况:因承包人报价的不平衡业主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浙江省补充条款要求工程量偏差超15%的进行调价,但在补充条款中也没有单价的具体调整方法,后业主根据限价中的对应细目单价来调,由此产生了一些令人费解的事如一个广告牌清单报价为2000元/座,后因政策问题将原来四个调整为三个,限价做的单价为500000元/座,原实施四座只要8000元,现少做一个后反而要1500000元,少做要多付1492000元?!在13清单中关于这一块调价的初衷是考虑综合成本的分摊带来的影响,可量出现如下问题:又在同一合同内因清单量的错误(清单量为1m2,施工图量为135m2,限价单价为800元/m2,清单报价为50000元/m2)又如何解决?
2、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政府的禁令使得材料价格上涨是否属于不可抗力范畴?如禁止产砂。
3、变更定义的争议:原设计的场地(施工范围)后因业主原因位移了15m,因承包人报的土石方单价过高,业主提出场外土石回填为变更(合同约定变更后量超15%的原清单报价需重新确定,确定后的单价适用于最终完成工程量);承包商认为此不是变更理由为两块场地原始标高几乎相同,上部设计标高又没变过,此条件改变对费用不产生增减;认为业主在玩文字游戏,反过来讲如此为变更那整个场内的所有工作将全为变更。此类情况是否为变更?
4、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招标人没例技术措施项目,投标人根据拟建项目例出了技术措施项目,承包人在结算时根据措施项目的计算规则上报结算,业主对其中单价技术措施项目提出疑问:价也你承包人提供,量也是你承包人提供,现在按实结算不合理。遇到此类问题如何解决?依据是什么?
1、如何确定新单价?
4、是按投标人所报的总价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