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量清单在实际过程中的问题求解

1、在13清单中关于工程量偏差超15%时,只讲到量增加超过15%时超过部分不能直接套用清单单价,综合单价应予以调低;量减少超过15%剩余的工程量综合单价应予以调高。就是没讲到单价怎么调?(我认为这是对于调价是最重要的)我经历过一项目有这样的情况:因承包人报价的不平衡业主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浙江省补充条款要求工程量偏差超15%的进行调价,但在补充条款中也没有单价的具体调整方法,后业主根据限价中的对应细目单价来调,由此产生了一些令人费解的事如一个广告牌清单报价为2000元/座,后因政策问题将原来四个调整为三个,限价做的单价为500000元/座,原实施四座只要8000元,现少做一个后反而要1500000元,少做要多付1492000元?!在13清单中关于这一块调价的初衷是考虑综合成本的分摊带来的影响,可量出现如下问题:又在同一合同内因清单量的错误(清单量为1m2,施工图量为135m2,限价单价为800元/m2,清单报价为50000元/m2)又如何解决?
2、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政府的禁令使得材料价格上涨是否属于不可抗力范畴?如禁止产砂。
3、变更定义的争议:原设计的场地(施工范围)后因业主原因位移了15m,因承包人报的土石方单价过高,业主提出场外土石回填为变更(合同约定变更后量超15%的原清单报价需重新确定,确定后的单价适用于最终完成工程量);承包商认为此不是变更理由为两块场地原始标高几乎相同,上部设计标高又没变过,此条件改变对费用不产生增减;认为业主在玩文字游戏,反过来讲如此为变更那整个场内的所有工作将全为变更。此类情况是否为变更?
4、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招标人没例技术措施项目,投标人根据拟建项目例出了技术措施项目,承包人在结算时根据措施项目的计算规则上报结算,业主对其中单价技术措施项目提出疑问:价也你承包人提供,量也是你承包人提供,现在按实结算不合理。遇到此类问题如何解决?依据是什么?

第1个回答  2013-10-24
1、如果合同中未约定具体调整方法,一般是这样,正负15%以内,执行原单价,超过15%,超过部分执行新单价,以内的部分仍然执行原单价。假设20%,则5%的执行新单价。
减少超过15%的,减少后的总量全部执行新单价(一般这个新单价比原单价高,量减少了,承包商的预期利润就减少了,执行更高的单价,体现公平原则)
2、这个一般不属于不可抗力。但是材料价涨跌一般有合同约定的,超过一定幅度按约定调整。
3、这个情况属于变更,变更的定义其中有一条:“更改一部分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技术措施项目结算的原则就是按投标人的投标预算口径进行结算。工程量清单的规则就是这此内容由投标人自行考虑报价。追问

1、如何确定新单价?
4、是按投标人所报的总价结算?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2-16
  一般情况下,工程是按实际完工数量(套清单单价)进行结算,但若合同中有除外包干或采用施工总承包模式,则不能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结算。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投标人完成由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是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招标人自行或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反映工程实体消耗和措施性消耗的工程量清单,并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提供给投标人,由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的计价方式。在工程招标中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国际上较为通行的做法。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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