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和国务院《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第三条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应当遵循属地负责、预防为主、公平公正、及时便民、依法处理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和平安建设考核指标体系,健全涉医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工作,依法履行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督促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工作,监督管理在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登记的从事医疗损害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活动。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查处、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保险机构开展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意外保险等业务的监督管理。

  财政、民政、市场监管、信访、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相关工作。

  医疗机构所在地、患者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以及相关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建立完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深化医疗改革,规范诊疗活动,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加强医疗救助,预防、减少医疗纠纷。第七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医疗卫生常识宣传,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报道医疗纠纷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做到真实、客观、公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媒体等形式发表医疗纠纷相关言论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事实为依据。第八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隐私权、选择权等合法权利;医患双方应当相互尊重、理解、信任,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共同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人文关怀,支持医务人员工作,营造全社会尊重医务人员的良好社会氛围。医务人员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扰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建设,发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调解优势,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有效化解医疗纠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要求,依法处置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行为,维护医疗机构良好的执业环境,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医疗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普及疾病预防、治疗相关知识,提高公众健康素养。第十一条 医院协会、医师协会等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促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加强与疾病治疗相关的医学常识的宣传。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的培训,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医疗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对诊断、治疗、护理、药事、检查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并加强医疗信息化建设,实现电子病历互联互通,提高服务水平。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风险管理,完善医疗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控措施,定期排查医疗风险隐患,检查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隐患。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安全责任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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