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8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治安保卫工作,保障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由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第三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治安保卫工作,由建设项目法人负责,主要职责
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治安保卫工作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施工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二)制定重点建设项目治安保卫工作总体方案,报重点项目所在地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三)与施工单位签订治安保卫责任书,指导、检查、监督施工单位落实防火、防盗抢、防爆炸等治安防范措施;
  (四)协调解决施工单位之间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重大问题;
  (五)配合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有关治安纠纷;
  (六)根据工程建设实际情况,指导、监督施工单位建立相应的治安保卫组织形式;
  (七)其他治安保卫工作职责。第四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做好下列治安保卫工作:
  (一)制定本单位在工程施工期间的治安保卫工作方案,报建设项目法人审查,并报施工现场所在地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备案;
  (二)根据承担的施工任务制定适合施工特点的治安防范制度,建立健全治安保卫组织和基层治保会;
  (三)认真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消除治安隐患;
  (四)调解、处理施工单位内部治安纠纷,协助建设项目法人解决外部治安纠纷;
  (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生在管理范围内的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保护发案现场;
  (六)对施工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安全教育、文明施工教育,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活动、治安灾害事故和治安纠纷;
  (七)配合和协助建设项目法人、公安机关做好其他治安保卫工作。第五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应当设有施工现场控制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配备专职守卫人员。
  施工现场禁止下列行为:
  (一)攀(钻)越、损毁施工防护围栏;
  (二)故意损毁、挪动测量勘标或者施工标志;
  (三)无施工现场控制区通行标志强行进入或者通过;
  (四)故意堵塞施工通道,影响施工进行;
  (五)强行为施工单位提供工程物资、运输条件和强行承包施工任务;
  (六)强行或擅自连接施工现场输水、输电管、线路;
  (七)扰乱施工现场秩序的其他行为。第六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下列场所应当列为治安保卫的要害部位:
  (一)储存易燃易爆、放射性、剧毒等危险物品的仓库;
  (二)供电、供水、供气枢纽场所;
  (三)存放重要勘察、设计图纸、资料的部位;
  (四)旋转鹭、关键设备的场地;
  (五)对工程有重大影响的工序、环节;
  (六)其他应当列为治安保卫的要害部位。
  国防军工、核电站工程要害部位的确定,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试运行期间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应当重点保卫。第七条 要害部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制定完善的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爆炸、防治安灾害事故等治安保卫工作措施和处置突发事件的预案,报当地公安机关审查备案;
  (二)建立健全要害部位值班制度、出入制度、治安保卫责任制和要害部位人员上岗标准;
  (三)配备能够有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专职保卫人员和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第八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施工人员的治安管理,实行“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
  用人单位对临时务工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务工证明、施工现场所在地户口或暂住证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查,证件齐全的方可雇用。
  从事使用、保管危险物品等特殊工种的人员,施工单位应当进行相应的安全技术考核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第九条 外籍人员参加施工的单位,应当对外籍施工人员宣传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外籍施工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第十条 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同当地公安机关的治安保卫工作联系制度,及时通报有关情况。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指导、监督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治安保卫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建设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执行国家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检查各项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存在的治安隐患提出整改意见;
  (三)依法及时制止、查处干扰施工正常进行的治安事件;
  (四)及时查处侵害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施工现场周边的治安秩序;
  (五)法律、法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施工现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跨地(市)区的,治安保卫工作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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