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4年1月购买一套房子,交了首付后因个人原因没有及时去办理贷款等其他手续,15年3月份准备好手续去办,可开发商的销售部门要我按全款的5%交纳滞纳金,在这中间一年里开发商没有以任何形式告知我有滞纳金,总共给我打过四个电话都是催我办理其他手续,请问这种滞纳金应不应该交,有哪些法律依据可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