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主要是代表整个业主对物业小区进行管理,包括对外招投标,物业公司,主要义务就是监督物业公司对小区物业的管理服务。具体如下:
一、业主委员会的权利
1、决策权:决定选聘或解聘物业管理公司,代表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决定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物业的翻新、设备的维修保养或更新决定物业管理费用预算及审批重大费用开支决定物业内公用部分的开发使用及处理。
2、审议权:管理费预算,每月、季、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管理公司的每月及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等。
3、监督权:监督管理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是否合理得当监督管理公司的工作能否达的目标。还要监督业主认真履行管理公约,监督业主遵守各项管理规章,监督共用设施设备、场地的使用与维护等。
二、业主委员会的义务
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4、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5、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条件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推荐或者自荐。筹备组应当核查参选人的资格,根据物业规模、物权份额、委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等因素,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需要符合的条件包括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