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级储备粮管理,发挥省级储备粮宏观调控作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省级储备粮的计划、储存、动用以及监督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级储备粮,是指省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省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含食用油)。第三条 省级储备粮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调控顺畅、安全有效的原则。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粮食安全责任制,加强省级储备粮管理,完善省级储备粮工作机制,按照国家下达的储备粮总量计划或者动态调整要求,确定省级储备规模,制定、下达省级储备粮计划。

  承担省级储备粮任务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省级储备粮储存安全,依法履行省级储备粮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第五条 省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省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组织实施省级储备粮计划,建立省级储备粮业务管理制度,加强粮食储备信息化建设,对省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实施监督检查。

  省财政部门负责省级储备粮贷款利息、保管费用和轮换费用(以下统称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建立省级储备粮基金,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并对省级储备粮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省级储备粮相关工作。

  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省级储备粮信贷资金需要。第六条 承担省级储备粮储存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承储单位)负责省级储备粮的日常运营管理,对承储的省级储备粮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负责。

  承储单位应当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信贷监管。第七条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省级储备粮。第二章 计 划第八条 省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省财政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储备粮总量计划、本省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省级储备粮计划(其中口粮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 省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省级储备粮计划,会同省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制定、下达省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计划。

  承储单位应当根据省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计划,具体组织实施省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第十条 省级储备粮按照规定实行均衡轮换。

  承储单位应当结合省级储备粮的储存品质和入库生产年限,逐级提出轮换计划申请,经省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省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 承储单位应当将省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的执行情况,按照规定报省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省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第三章 储 存第十二条 省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布局合理、节约成本和便于监管的原则确定承储单位。承储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仓(罐)容规模达到省级储备粮安全储存的规模,仓储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罐)型、进出方式、品种、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三)具备粮食储存安全需要的智能化仓储设施和信息化管理技术;

  (四)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粮食常规质量、储存品质及食品安全指标检验的仪器和场所;

  (五)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特种作业人员等管理技术人员;

  (六)运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违法运营记录;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承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储备粮管理法律、法规、规章,遵守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省级储备粮管理的各项制度;

  (二)保证入库的省级储备粮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常规质量、储存品质和食品安全指标;

  (三)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省级储备粮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四)建立储备粮安全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防护设施;

  (五)对储存管理状况按规定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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