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为由,本人在8月11日已经提交了仲裁申请书,要求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并经济补偿,目前还未受理,8月28日给用人单位邮寄了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收件人是公司的人事主管,8月31日快递被拒收,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上写的离职时间是9月2号,(据我的了解,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好像劳动者可以主动解除劳动关系,而且不需要提前30天告知用人单位,不知道我有没有理解应用错误),公司拒收我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我算不算已告知公司,9月2号之后我不去上班,这样公司会不会说我旷工,到时候对我的劳动仲裁不利?问题有点长,辛苦您的阅读,提前感谢您的回答,谢谢!
因为我的通知书写的是2号离职,是不是我2号之后不去上班,如果公司到时候以旷工为由开除了我,到时候仲裁时我可以拿出这份退回的通知书,可以证明我以告知公司了,已经解除劳动关系。这种操作仲裁会支持吗,我就担心我不去上班,到时候公司以我旷工三天视为自动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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