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建设各方及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土木工程、设备和管线安装、装饰装修等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事设施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及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自用的低层住宅,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对建设工程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维修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施工规范和规程。
  本条例所称专业工程,是指除工业与民用建筑和市政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第四条 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主管部门。
  政府有关专业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专业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五条 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
  (二)负责对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建筑构配件等单位的资质审查;
  (三)对工程设计、施工进行监督检查;
  (四)组织或者参与建设工程质量验收;
  (五)查处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专业工程质量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会同有关专业部门进行。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有关专业部门设立本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合称“质监机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质监机构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对其资格进行考核确认后,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
  质监机构的质量监督员必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第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实行分级分专业监督:
  (一)中央委托省管的大型工程和省属大型工程,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质监机构进行监督;
  (二)市、县所在地的中央和省属中、小型以及其他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建设工程,由市、县(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
  (三)除本条第(一)项以外的专业工程,由相应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第八条 建设过程中和保修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由质监机构鉴定。其鉴定结果可以作为调解、处理质量纠纷和质量问题的依据。
  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重新鉴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答复。第九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文件、资料到质监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接受质量监督:
  (一)经批准的施工报建文件;
  (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委托建设监理的工程,应有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
  (三)建设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和施工图纸;
  (四)施工承包合同副本。
  质监机构应当自收到上述文件、资料之日起7日内,指派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员,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第十条 质监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颁布的建设工程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质监机构在建设工程施工时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抽查,对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和隐蔽部位进行跟踪监督,对有关事项做好记录。发现问题时,应当及时书面责令质量责任单位限期改正。第十二条 质监机构应当对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已使用的,应当限期采取措施及时处理。第十三条 质监机构应当对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按优良、合格、不合格进行等级核定。
  质监机构自建设单位申请核定建设工程质量等级之日起30日内,对于优良和合格的,出具质量等级证书;对于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未经核定质量等级或者经核定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第三章 质量责任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选择符合资质等级的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业务;委托资质等级相符的建设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实行监理,或者配备相应的专职技术人员进行监理。
  建设单位应当在与选择和委托的各单位签订的书面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工程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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