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农民工工资 将被纳入"黑名单”招投标或受影响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0-09-26

农民工是我国产业工人的主体,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由于长期以来一些行业生产组织方式不规范,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尚未从根本上解决。为根治这一问题,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并于近日公布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1月7号上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相关负责人专门就该《条例》进行了解读。

司法部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通过的《条例》以保障公民工工资支付为立法宗旨,是用法治手段推动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具体来看,《条例》首先明确了用人单位工资支付主体责任,要求用人单位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用人单位要按照与农民工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司法部立法三局局长 王振江:对违反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逾期不支付的,向劳动者加付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多发的工程建设领域,《条例》还设立专章进行了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要将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按时单独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对于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经过总包单位、分包单位还有包工头等多个环节,容易出现被截留、被克扣的情况,条例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保障监察局局长 王程:减少工资支付环节,要求推行分包企业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农民工的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专用账户,确保工资发到本人的手里。

据了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重点解读:

施工总承包单位工资与工程款资金需剥离 并缴存工资保证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保障监察局局长王程介绍说,条例在以下几个方面对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作出规定。

条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开设专项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银行账户,建设单位从源头上将人工费用从工程款剥离出来,拨付到专用账户。确保人工费优先拨付到位,防止人工费与材料费、管理费等资金混同或者被挤占。

同时,条例减少工资支付环节,要求推行分包企业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发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中。

“此外,在工程建设领域,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规定的缴存比例缴存工资保证金,发生欠薪时,经责令支付而拒不支付或者是无力支付的,由主管部门启用工资保证金予以清偿。为了减轻企业负担,条例规定,保证金采取差异化的缴存方式,还可以通过金融机构保函来替代。”王程说。

实践中,工程款通常按照工程节点拨付,与每月发放农民工工资存在“时间差”。对此,王程表示,条例作了两项规定,一是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由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二是建设单位需将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按时单独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就是说人工费必须按照至少每月一次的方式拨付。这两项制度设计,对保障工程建设领域的工资支付起到关键性作用。”王程说。■据新华社

 两种情形将被纳入拖欠“黑名单” 招投标 资格审核多方面惩戒

通过信用体系根治欠薪也是条例的一大特色。

一是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二是因为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起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进入‘黑名单’后,将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这些违法单位和个人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诸多方面实施联合惩戒。”王程说。

政府部门监管不到位也将担责

王振江说,条例坚持“刀刃向内”,明确政府部门监管不到位的责任,促使政府投资行为更加规范;突出对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促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履行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等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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