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锦屏文书保护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锦屏文书是我国现今保存最完整、最系统、最集中的历史文献和珍贵民间文书之一,具有“时间跨越长、地域覆盖广、研究价值高、涉及学科多、归户性强”的特点。它的发现,填补了少数民族地区缺少封建契约文书的空白和缺少反映林业生产关系的历史文献的空白,也填补了苗、侗族人民与汉族人民经济交往中缺少文字记载和法律史的空白。它主要记载了500多年来苗、侗族人民与汉族人民的农林生产和贸易交往,体现了苗、侗族人民早已具有运用“契约”保护自己经济利益的意识,集中反映了中国封建社会制度下清水江中下游地区林业生产力、生产关系及经济制度的变迁,对研究民族经济贸易、民族经济法学具有极高的借鉴价值,对当今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林木植造管护、生态建设等具有重要的现实参考意义。
  锦屏文书种类多,内容丰富。从载体形式上有石(碑)、竹木、布、纸等,从功用上有生活、生产与经营记录等,从记录形式上有文字、音像与实物等。内容包括各类山林、田地、房屋、宅基地权属买卖以及林木植造、管护、经营等契约,山林土地权属纠纷诉讼、调解裁决文书,家庭收支登记簿册,乡村民俗文化记录,官府文件,村规民约,族谱等。据不完全统计,黔东南州民间传承至今的锦屏文书数量达40余万件,锦屏县数量最大,达10万多件。
  锦屏文书是研究人类学、经济学、历史学、法学、生态学、档案学、社会学等的重要史料,发现以来一直受到国内外学术研究机构、高等院校专家、学者及研究爱好者的极大关注,纷纷入境开展研究,有的甚至私自到农户家进行拍照、扫描、收购,并将成果进行公开出版。与此同时,锦屏文书大多散存于民间,保管条件简陋,很容易因寨火而烧毁,加上文书形成年代久远,不同程度出现鼠咬、虫蛀、霉变,加速了文书的自然消亡。这些不仅给规范管理带来不便,也给锦屏文书造成巨大损失,立法保护势在必行。二、关于《条例》的立法依据
  本《条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作为制定的法律依据。三、《条例》的起草过程
  2012年3月,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期间,省人大代表、时任锦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的王经勇等向大会提出“建议省人大常委会立法保护锦屏文书”的立法案。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认为,“锦屏文书”仅涉及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的工作,不属于全省范围内事项,决定将“锦屏文书”的立法案交给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办理。州人大常委会接到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交办的立法案后,组成立法工作调研组于2012年5月到锦屏县召开“锦屏文书”立法调研座谈会。会议研究,确定由锦屏县成立《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锦屏文书保护条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锦屏文书保护条例》的起草工作。2012年6月,锦屏县启动起草工作,于2012年8月形成《条例》初稿,2012年10月完成《条例》第二稿修改,2013年3月完成《条例》第三稿修改,2013年9月完成《条例》第四稿修改,2014年10月州人民政府提交州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进行第一次审议,2014年12月,报请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在贵阳组织专家学者论证通过。2015年1月7日,州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将《条例》以及名称分歧的意见,一并报请中共黔东南州委审议,当时出于维护稳定大局考虑,州委提出了暂缓制定的意见。
  2018年年初,州人大常委会重新启动条例的制定工作。4月9日至10日,到锦屏县开展《条例》征求意见调研工作。4月17日至18日,召集锦屏县起草专班、州直相关部门召开条例修改座谈会。4月25日,提交州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进行重新制定的第一次审议。6月11日,州人大常委会召开关于条例名称的专题征求意见座谈会,会议一致同意以“锦屏文书”统一命名。7月13日,提交省人大民宗委组织专家论证,同时印发州委、州人大常委会、州人民政府、州政协在职领导征求意见。8月10日,报经中共黔东南州委常委会议讨论原则同意。8月30日,提交州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是关于《条例》的结构。本《条例》规范的内容单一,故采取不分章节的形式,按照文书保护与利用的逻辑思路,以问题为导向,逐条罗列,清晰具体。
  二是关于《条例》的名称。文书名称未正式确定之前,称为“锦屏林业契约”,其征集的范围也仅以反映林业生产方面的契约文书为主要内容。2006年下半年,按照致公党贵州省委就契约文书议题向贵州省政协九届三次会议提交的《关于抢救“锦屏文书”的建议》,以新的“锦屏文书”概念取代原先“锦屏林业契约文书”的概念,把锦屏周边清水江中下游地区的天柱、黎平、三穗、剑河、台江以及岑巩7个县统一纳入“锦屏文书”的抢救保护范围,从此改称“锦屏文书”。2010年2月22日,“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工程”国家咨询委员会召开会议,按照“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入选标准对第三批申报的档案文献进行了认真审定,“锦屏文书”已通过评定,入选《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名录》。“锦屏文书”的命名方式符合国内外学术界“以最早发现地命名”的惯例;“锦屏文书”入选《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名录》,成为我国乃至世界的历史文化品牌,已不仅仅是个地域范围,更是文化符号和标志;“锦屏文书”特藏馆已在锦屏建成,对契约文书的征集和利用有了很好的展示平台。因此,本着尊重历史文化和对历史负责的态度,条例名称确定为《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锦屏文书保护条例》。
  三是关于《条例》的主要内容。《条例》共二十四条,主要规定了锦屏文书保护范围、保护主体、保护职责及锦屏文书管理与利用的范围要求,明确了违反本条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文本,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