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龙泉驿汽车产业功能区管理暂行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8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促进成都龙泉驿汽车产业功能区建设和发展,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法定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龙泉驿汽车产业功能区(以下简称功能区)的建设、运营、发展、管理等工作。功能区的具体范围由功能区规划确定。第三条 (基本原则)
  功能区建设应当坚持党的领导,遵循整体规划、统筹推进、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原则,坚持产城融合、绿色生态发展理念,严格资源节约和环境准入条件,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第四条 (管理体制)
  成都龙泉驿汽车产业功能区发展服务局(以下简称发展服务局)履行法定机构职责,负责功能区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产业发展、综合协调等工作。
  龙泉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功能区的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社会保障、公共卫生、城市管理、社区发展治理等社会事务管理。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在功能区政策实施、体制创新、资金安排、项目布局等方面予以支持,推动功能区加快建设发展。第五条 (法定机构职责)
  发展服务局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牵头负责功能区定位研究、产业政策制定,统筹协调公共服务,参与社区建设;
  (二)编制功能区发展战略规划、专项规划、产业规划,编制核心起步区、产业社区、高品质科创空间等片区城市设计,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梳理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制定产业发展的有关规则和指引等,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四)负责引导功能区闲置、低效工业用地提能升级;
  (五)负责组织实施功能区工业项目促建,以及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产业载体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六)负责统筹功能区公共停车场、户外广告、能源供给、医疗教育、旅游文化等资源;
  (七)负责协同有关单位开展功能区内的招商引资、宣传推广、对外交流与合作;
  (八)负责协调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龙泉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在功能区履行各自职责,并实施考核;
  (九)承担龙泉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本条前款涉及的法定行政许可事项,龙泉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发展服务局办理。第六条 (规划管理)
  功能区涉及的龙泉驿区国土空间规划由龙泉驿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编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发展服务局应当根据赋权行使有关规划管理职能。
  功能区规划区域周边应当根据功能区发展需要进行规划控制。第七条 (土地利用)
  功能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功能区规划和产业发展需要。
  功能区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龙泉驿区人民政府予以统筹保障。
  发展服务局可以依法将功能区内的空闲国有土地用于临时租赁或者短期经营活动。第八条 (投资项目管理)
  功能区内的投资项目由龙泉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管理,配合发展服务局做好有关工作。第九条 (招标采购管理)
  功能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招标的,或者功能区内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或者政府采购。招标或者政府采购应当在规定的统一平台进行。第十条 (政务服务)
  功能区内应当设置政务服务和综合审批窗口,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实现企业办事不出功能区。
  龙泉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为功能区内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供政务服务,并配合发展服务局做好有关工作。第十一条 (功能区运营)
  发展服务局可以依法利用功能区内的国有土地、国有资产等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投融资体系,筹措资金用于功能区开发、建设和运营。
  发展服务局可以根据龙泉驿区人民政府的授权,作为国有资本出资人代表依法设立企业,开展土地开发、项目投资、技术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运营等业务,并依法享有出资人权益。第十二条 (产业政策)
  除国家、省、市级优惠政策外,龙泉驿区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功能区产业政策。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龙泉驿区发展改革、投资促进、经济和信息化以及其他产业发展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国家、省、市、龙泉驿区有关政策在功能区落地落实,促进功能区产业项目聚集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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