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0
第一章 招标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执行的监督,保证采购质量,根据《合同法》及《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政府采购合同内容一经确定,采购机关应将合同草案的有关文件报同级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收到合同草案后7个工作日内如无异议,采购机关方可签订合同。
  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应从下列方面对合同文件进行检查:
  一、是否符合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和政策;
  二、是否符合政府采购预算的要求;
  三、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四、合同中是否包括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验收提出的特别要求。第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7日内,采购机关应当将合同副本报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备案。第四条 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应对合同履行时采购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第五条 政府采购合同需要变更的,采购机关应当将有关合同变更的内容及时书面报政府采购管理机关。第六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某些特殊情况需经终止合同的,采购机关应当将终止合同的理由以及相应的措施,及时书面报政府采购管理机关。第七条 供应商有违反政府采购合同的行为,政府采购机关应当将有关供应商违约的情况以及拟采取的措施,及时书面报政府采购管理机关。第八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验收,依照合同的约定进行。
  政府采购合同的质量验收,原则上应由第三方负责。
  政府采购管理机关不得参加合同履行验收工作。第九条 采购机关依照合同约定需要向共应商付款的,应当向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报送下列文件,以备审核:
  1.验收结算书(附件一);
  2.接受履行报告(附件二);
  3.质量验收报告;
  4.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所要求的全部文件副本;
  5.政府采购管理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在审核时,采购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管理机关的询问及时作出答复。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方可办理政府采购资金的拨款手续。第十条 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期间以及履行后,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可以随时抽查用户,对采购标准、采购内容等事项进行核实。经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抽查而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采购机关进行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对政府采购项目的执行,可以独立进行全面的审核、调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本规定的,由政府采购管理机关依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可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章 投标附件一:
               验收结算书格式
<font size=+1>
合同号采购机关供应商标的名称              数量          接收日期            验收日期        标的项目执行阶段 预算  申请拨款金额   备注  

采购项目负责人(签章) 日期    采购机关盖章 日期    </font>第十五条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密封的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招标人拒收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第十六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十七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标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第十八条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共同投标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第十九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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