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管理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和谐、生态、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城市管理具体实施范围包括: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等方面的全部工作以及与城市管理相关的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环境保护管理、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部分工作。第三条 城市管理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各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城市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与城市发展速度和规模相适应。第五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城市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城市管理目标,理顺城市管理事权,建立统筹协调、考核评价、经费保障、责任追究等机制,研究解决城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城市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城市管理职责,制定城市管理发展规划,在本条例规定的城市管理具体实施范围内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公安、水利、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供水、供热、供电、供气、邮政、通信、有线电视、公共交通等服务单位应当保证经营服务范围内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整洁,配合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物业服务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有权对所辖住宅小区范围内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并协助城市管理部门或者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第七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行城市精细化管理方式,建立高效监督的协调指挥机制,建立城市精细化管理标准体系,建立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平台,逐步实现城市精细化管理全覆盖。第八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和规范公共文明行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水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城市管理秩序,积极参与城市管理相关活动,对城市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建议,通过多种方式举报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的违法线索经城市管理部门或者相关部门核查属实的,应当予以奖励,奖励办法由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和责任人制度。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实际情况设定责任区、责任人及责任要求,并书面告知责任人。

  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劝告和制止,并报请城市管理部门处理。第十条 临街建筑物的产权人应当确保建(构)筑物外立面整洁,外墙面及附属设施牢固安全,出现破损、脱落、污秽等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进行整修、清洗、更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构)筑物违法搭建附属设施。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牌匾设施(含电子屏)应当符合城市市容专业规划;尚未制定规划的,应当符合当地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位置、体量、数量等要求。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必须征得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户外广告、牌匾设施应当按照《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规定,使用规范的朝鲜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户外广告、牌匾设置者应当加强日常维护,对破损、脱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市容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广告牌匾,及时维修或者更新;到期、废弃的,应当及时拆除。第十二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自行决定。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相关规定,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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