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推进城市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甘肃省广告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的规划、设置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地、市政设施、城市道路、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和交通工具、升空器具等户外载体,介绍商品、服务或者公益性内容的设施。第三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文明美观和节能环保的原则。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所辖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组织实施。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行业标准、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会同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安全技术规范,并公布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安全技术规范应当明确户外广告的形式、规格等具体要求,并对大型户外广告的标准作出规定。第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要求;
  (二)严格执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和质量安全标准,满足负荷、防雷、防震、防暴雨(雪)、防风、防火、电气、安全等要求,保证施工安全和设施牢固;
  (三)符合绿色节能和环保要求,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新工艺,噪声、光污染等不得超过国家标准;
  (四)广告文字运用规范,画面美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市貌管理的要求;
  (五)户外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健康,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地名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的;
  (五)利用行道树设置户外广告的;
  (六)损毁绿化、影响绿化景观的;
  (七)危及建(构)筑物安全的;
  (八)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 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按规定向县(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户外广告所利用的场地、建(构)筑物、设施等载体的所有权、使用权证明;
  (三)户外广告设置方案和安全施工方案;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县(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设立或者不准设立的决定。
  对作出不准设立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按照县(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确定的位置、形式、规格、时间、设计图、效果图等内容进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原批准机关同意。第十一条 大型户外广告应当自批准设置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安装完毕。依法需要验收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二条 利用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事业单位建(构)筑物等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公开出让使用权,所得收益上缴财政。第十三条 组织举办文化、体育、商品交易、产品展销、宣传教育等活动,需要临时设置户外广告的,主办者应当提前到所在县(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登记,并按照登记的地点、时限和要求设置,期满自行拆除。
  节假日、举办庆典活动设置标语、条幅的,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活动结束二十四小时内自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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