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合作社是否归属农业企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4-14
1. 农民合作社既不属于企业,也不属于社会团体,而是一种基于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这种组织由同类农产品的生产者或服务提供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
2. 农民合作社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其成员,它们提供包括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储存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服务在内的多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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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农业合作社最初是在建国初期为了恢复生产和增强农民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而成立的农村生产互助组织。在当时资源有限的情况下,这种组织形式应运而生。
4. 随着活动的不断扩大,农业合作社在1958年进一步发展成为人民公社。早期的农业合作社是由农民自发组建的小型合作组织,以互帮互助为前提,土地私有制仍然得以保持。
5. 然而,在农业合作社的发展过程中,所有制开始发生变化,最终导致了人民公社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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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农民是我国最大的社会群体,但分布较散,组织化程度不高,其意愿的表达和利益的维护面临挑战。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代表和维护社员权益的组织,能够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要求和意见,争取相关政策支持。
7. 专业合作社通过集中反映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意愿,形成和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同时规范和约束农民、农业企业、农产品市场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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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面对越来越直接的国际竞争,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助于将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共同提高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9. 农民专业合作社代表农业经营者参与国际贸易,有助于打开国际市场,增加农民收入。例如,敖润苏莫苏木蒙元草柳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成功地将民族工艺品出口到美国、新加坡等国家,带动了当地牧民的经济收入。
10. 通过这种合作社形式,牧民能够根据生产生活需求编织出包含蒙古族文化元素的草柳工艺品,品种超过200种,经济收入显著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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