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前参加革命到底享受什么待遇

我所知和我同时享受离休的老同志应该享受处级待遇,但是桂林市的规定不同,不是公务员,没有行政级别,(我们只有技术职称,如中,高级)一律按公务员的科级待遇,包括50多年的老专家。自然待遇差别很大,我们只有其他城市的一半。有关这方面的政策是否统一?我们到底享受什么样的待遇?谢谢!

第1个回答  2009-12-22
干部离休的条件是: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 .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已经退休的干部.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该为离休.具体说来.享受离休待遇的老干部的条件如下:
(1)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2)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3)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实行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含包干制)的.或既享受过供给制待遇.又享受过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4)建国前是解放区机关工勤人员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享受供给制待遇.以及1948年底以前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工人.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前提拔为干部的.
(5)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现在是工人的.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建国前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提拔为脱产干部.享受供给制待遇的.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当干部(含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必须长于当工人的时间,不属于因犯错误.受处分而安排当工人的.
(6)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因工作需要由上级主管部门调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包括军队转业干部).
(7)1948年底以前在根据地.解放区入党的农村党员.建国前被提拔为享受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8)在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以前.加入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包括三民主义同志联合会.中国国民党民主促进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等民主党派的成员.一直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革命工作的.
(9)抗日战争时期.在根据地.解放区加入中国共产党.1953年底以前提拔为脱产干部.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
(10)按中央组织部组通字〔1986〕8号文件规定.将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改为建国前的半脱产乡干部.
(11)建国前来我国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一直在我国从事革命和建设事业.符合干部离休条件的外国籍干部.

一、保障的范围和对象

市本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衢省部属企事业单位、行业单位的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配偶(含遗孀,以下简称保障对象)。

二、医疗保障费缴费标准、缴费办法及待遇

(一)市直属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应把保障对象纳入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参照本单位退休人员办理参保手续,按本单位退休人员的平均缴费标准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医疗待遇参照本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执行。

(二)离休干部单位原为市直属企事业单位,现已破产、歇业及改制的,保障对象由离休干部原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采取按人均4万元的标准一次性向市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局缴纳医疗保障费,把保障对象纳入医疗保障机制,其待遇比照国家机关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执行。资金从离休干部原单位破产改制积余的资产(资金)中列支,主管部门缴费确有困难的,报市财政局确认后,由市财政解决。

(三)在衢省部属企事业单位、行业单位的保障对象,选择参加衢州市医疗费保障机制的,其待遇比照国家机关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执行。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组织实施,其医疗费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按每人每年1.5万元缴纳。本年度医疗保障费减半征收。2011年1月1日起,与“两费”保障离休干部医疗费筹资标准同步调整。

三、办理程序和管理

(一)保障对象向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原单位不存在的由现管理单位)填报《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配偶医疗保障申请表》(见附件),经离休干部原单位(管理单位)审核同意,报市委老干部局核准后,由市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局办理有关手续。

(二)离休干部丧偶再婚,其配偶若无固定收入的,可同样享受上述待遇;离休干部遗孀再婚,则不再继续享受上述待遇。离休干部的配偶及遗孀如发生变化,应由离休干部原所在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告知市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局,并帮助办理相关手续。

参考资料:http://www.lldj.com.cn/htdocs/XXLR1.ASP?ID=5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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