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个回答 2013-11-13
环南路 666 号前,与原告崔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导致原告左侧 2 根肋骨
骨折、左锁骨骨折,车辆损坏。后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桥区大队认
定,被告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对此次事故承担次要责任。被告所
驾驶的车辆投有交强险,保险单位为 B 保险公司。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山
东省警官总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 29108 元。原告于 2011 年 2 月诉至法
院,要求被告赵某和B 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
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80068 元。
武丹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参加了开庭,庭审中提交了济南市中医医院出具的
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住院病历和诊断证明等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是肇事车辆的交强险保险单位,事故发生在交强险
保险期间,保险公司应在其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令 B 保险公
司在其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赵某承担 70% 的赔偿责任。
武丹律师提醒:
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官司中,法院原则上仅支持己经实际发生的费用,但
对于今后确定发生的费用法院也会予以支持。但受害人一方必须提供载明确定
所需后续治疗以及所需费用的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或鉴定结论。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身体严重受伤时,经过一定时间的集中治疗后,需要自行修
养、恢复一段时间,再进行后续治疗。在此情况下,受害人如果要想一次性解
决纠纷,一次性获得全部赔偿费用,就应当到相关医疗机构开具需要进行后续
治疗以及进行后续治疗所需明确费用的证明。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