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从08年1月到09年12月31日,现在是提前一个月和我解约,没有明确理由,只说这个位置人员已经多余了,现在是除照常发放12月工资以及该交的保险外,再补2个月工资,我想请问按劳动法这个补偿是否已经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