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文物保护条例第五章 民间收藏文物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13

山东文物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了民间收藏文物的相关规定。根据条例,除依法批准设立的文物商店和文物拍卖企业外,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文物商业经营活动,以确保文物市场的规范。


这些特定机构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经营活动,不得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如涉案或出土文物。拍卖文物的拍卖企业必须持有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许可证的出租、出借和转让行为被严格禁止。


在销售或拍卖文物前,文物商店和拍卖企业需要经过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的审核,只有通过审核的文物才会被标识或颁发批准文件。伪造或涂改销售标识和拍卖批准文件的行为是绝对禁止的。


典当行、拍卖公司等场所经营非文物的监管物品,需要向当地文物行政部门申请并经省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经批准后,经营的物品会接受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的审核,通过后会作出标识。


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如文物行政部门、工商和公安机关,对文物经营活动进行严格监管,定期巡查,并在必要时现场监督,防止非法文物交易。国有文物商店购买的收藏级文物,需转交给国有收藏单位,集体或私人收藏的文物可通过捐赠或出售等方式转让给国有单位,或者由指定的文物商店购买。


最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或质押给境外组织和个人,以保护国家文物的安全和完整性。


扩展资料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已于2010年9月29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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