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3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城市建成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责任制,是指责任人根据本办法规定负责其责任区内的市容秩序、环境卫生和绿化亮化的维护与管理的制度。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并对县(区)、开发区“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县(区)城市管理部门、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具体实施。城乡规划、建设、住房保障、园林、公安、商务、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第五条 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为“门前三包”责任人:

  (一)临街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

  (二)临街建(构)筑物的所有人;

  (三)临街建筑施工场地的施工单位;

  (四)临街集贸市场的开办者或者管理者;

  (五)临街停车场的经营者;

  (六)临街住宅小区和楼宇的物业服务企业。临街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临街建(构)筑物的所有人将地块、建(构)筑物出租的,可以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为“门前三包”责任人。第六条 下列区域为“门前三包”责任区:

  (一)责任人使用的临街地块;

  (二)责任人所有、使用的建(构)筑物外立面;

  (三)责任人临街门口及其两侧(每侧最长不超过30米)建(构)筑物立面至人行道侧缘石之间的区域;无人行道的,从建(构)筑物立面向道路延伸2米的区域。“门前三包”责任区具体范围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划定;对划定的区域有争议的,由县(区)城市管理部门、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确定。第七条 “门前三包”应当达到以下要求和标准:

  (一)市容秩序:

  1.无乱摆卖、乱堆放、乱搭盖;

  2.无跨门槛经营,无违法宣传促销活动;

  3.建(构)筑物立面整洁、完好,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

  4.车辆应当在划定的停放点分类有序停放。

  (二)环境卫生:

  1.地面干净整洁,无痰渍、粪便、污水,无烟头、纸屑、果皮等废弃物;

  2.不得乱倒垃圾,不得将垃圾扫入下水道、绿地内或者扫出责任区域外;

  3.爱护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拆除、移动或者损坏。

  (三)绿化亮化:

  1.不践踏草地、损毁苗木,不擅自采摘花果,不在树木上钉钉、架线、挂物、拴系物品等;

  2.不擅自砍伐、移植、修剪树木;

  3.不损坏绿地围栏、标牌等绿化设施;

  4.保持夜景灯光和广告招牌亮化设施完好,无缺损、断亮现象。第八条 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门前三包”责任:

  (一)维护责任区内市容秩序;

  (二)清扫责任区;

  (三)劝阻、制止责任区内他人的违法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责任人为临街地块或者临街建(构)筑物承租人的,出租人应当督促承租人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第九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辖区内的责任人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登记造册后报送县(区)城市管理部门、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第十条 对责任人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按下列规定实施:

  (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责任人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情况进行日常检查。

  (二)县(区)城市管理部门、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每月监督检查“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对考核不达标的责任人悬挂黄色警示牌,并责令限期改正,责任人改正后方可摘除黄色警示牌;责任人连续二次或者在六个月内累计三次考核不达标的,悬挂红色警示牌,并责令限期改正,责任人改正后方可摘除红色警示牌。第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对被悬挂红色警示牌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经营许可条件进行核查,不符合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吊销或者撤销生产、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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