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1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完善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保障贫困家庭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持有本市行政区域内常住户籍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通过力所能及的劳动,人均月收入低于其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除本办法有特别规定的外,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
  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以户籍登记规定及在居住地是否拥有土地、山林等生产资料承包使用权区分。第三条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政府保障与法定赡养、扶养和抚养相结合的原则;
  (三)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的原则;
  (四)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
  (五)公开、公平、真实的原则。第四条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与审批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初审管理及服务工作。
  县(市)、区民政部门可以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批工作委托给镇(乡)人民政府。
  居(村)民委员会根据县(市)、区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承担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各级财政、统计、审计、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支付,实行财政分级负担:在县(市),由县(市)、镇(乡)财政分担;在市区,由市、区、镇(乡)财政分担。
  市财政对确有困难的地方给予适当补助。第六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全部纳入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户。第七条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按照城乡一体、标准有别的原则,综合下列因素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
  (一)维持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
  (二)适当考虑医疗、教育等费用;
  (三)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
  (四)消费价格水平。第八条 本市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和调整,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县(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和调整,由县(市)民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拟定,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实物等实际收入的总和,包括: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各类补贴、津贴,退(离)休金、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基本生活费,生活补助金;
  (二)生产、种植、养殖、经营收入;
  (三)稿酬及版权、专利权转让收入;
  (四)转移性收入:包括继承、接受赠与,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支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
  (五)财产性收入: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收入,财产租赁、转让收入等;
  (六)偶然所得;
  (七)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收入。
  货币、实物等实际收入的计算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的给付标准和计算方法按照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城镇居民的人均月收入按其提出申请前6个月家庭收入总和平均计算;农村居民的人均月收入按其提出申请前12个月家庭收入总和平均计算。第十一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待遇的优抚对象的优待金、抚恤金,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二)因劳动合同终止(包括解除),职工获得的一次性补助金中用于缴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用途明确的费用;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给予的一次性奖金、医疗补助金、慰问金;
  (四)独生子女费、丧葬费、安家费;
  (五)房屋拆迁补偿金中用于租用过渡房和置换、购买职工标准面积住房的费用;
  (六)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七)鼓励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再就业规定期限内的收入;
  (八)以劳动收入自缴基本缴费年限以内的养老保险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九)其他按规定不计入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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