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林洁早年失去丈夫,有二儿一女,林洁一直同女儿张霞生活在一起。林洁2003年初书写了一份遗嘱,然后请人用电脑打印出来,上面打印了林洁的名字和立遗嘱的时间,但无林洁的亲笔签名。遗嘱中指定由大儿子张道程、二儿子张道妙分别继承6间楼房的一半。银行存款21万余元及利息,全部金银首饰、珠宝及生活用品均由女儿张霞继承。2003年8月林洁老人去世。张霞以母亲的遗嘱为凭据将存款21万余元及利息取出并转存,其大哥张道程、二哥张道妙以母亲遗嘱是电脑打印,没有法律效力,张霞不能一人占有存款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题:张霞持有的电脑打印的遗嘱是否受法律保护?
这份打印的遗嘱应属无效。如无其他充分证据的证明,张霞持有的电脑打印的遗嘱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继承法》第17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从你信中看:林洁亲自书写的遗嘱应属于自书遗嘱,只要此遗嘱由林洁的签名,并注明具体时间,就产生了法律效力。而张霞所持的电脑打印遗嘱,我们可以把它认为类似于代书遗嘱。根据《继承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而张霞的电脑打印的遗嘱缺少电脑打字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的亲笔签名,亦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该遗嘱应归于无效。不过,如果林洁还持有其母书写的底稿,且有其母的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就可以以这份自书遗嘱的内容分割其母亲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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