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其他事项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5-27

(一)省安全监管局与四川煤监局合署办公的其他问题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合署办公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03〕3号)执行。
(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省安全监管局负责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卫生厅负责起草职业卫生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职业卫生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省安全监管局和卫生厅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四川科技职工大学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总队
四川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院
四川省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信息中心
四川省煤矿抢险排水站
四川省煤矿抢险排水站
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机关服务中心
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机关服务中心
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救援指挥中心
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救援指挥中心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技术中心 孙建军
党组书记 省安全监管局 四川煤监局局长
何成炳
党组成员 省安全监管局巡视员
文卫平
党组成员 省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黄锦生
党组成员 四川煤监局副局长
邢建国
党组成员 四川煤监局副局长
苏国超
党组成员 省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刘 健
党组成员 省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吴金炉
党组成员 省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四川省政府及其部门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的范围
四川省政府及其部门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为非涉密信息,包括: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省政府及其部门机构设置、职能等情况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具体参照《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公开的方式
1、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
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开设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公众可登录互联网网址,通过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引导,查找四川省政府、市(州)政府和省政府部门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查询方法如下:
(1)目录导航式浏览:点击相应的分类栏目,系统会自动展开下一级目录,并自动显示与该栏目对应的信息列表,点击条目名称或详细信息就可查看详细内容。
(2)标题关键字和索取号查询:输入标题关键字和索取号并搜索,与关键字和索取号匹配的目录项会以列表形式进行显示,点击条目名称或详细信息即可查看详细内容。
2、《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全国统一刊号CN51-1727/D)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向省、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机关和村(社区)、机场以及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省政府参事免费赠送。电子版在四川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可查询。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室地址:成都市锦江区督院街30号。
3、其他方式
公众可到四川省档案馆设立的政府信息公共查阅点进行查阅;可拨打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热线号码——11897197免费收听四川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可通过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了解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情况。
(三)目录编排体系
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按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内容显示区编排设计。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四川省政府及其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在受理点获取《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在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下载(复制有效),向制作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在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依申请公开栏目提出在线申请。
(二)《申请表》填写要求
1、申请表要逐项填写,字迹清楚、工整,不得涂改;
2、准确、如实填写申请人姓名或机构名称、联系方式等;
3、尽量详细、明确的描述申请获取信息,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4、每份申请表限填一项申请内容。
(三)受理流程
注:办公时间不含节假日、公休日,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五)收费标准
1、按照国家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3】94号)核定标准,收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项目的成本费用。
2、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凭有关证明,可减免相关费用。
三、监督举报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省监察厅
联系地址:成都市商业后街3号
省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联系地址:成都市督院街30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通讯地址:成都市督院街70号省政府法制办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通讯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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