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7-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是关于执行回转的规定。该条只有一款,没有第(六)项。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2-15
第二百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