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微博上有好多大大画自己粉的动漫动画或者真人cp的同人本出售,那样侵权吗,犯法吗?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0-09-14

同人一词来源于日本,由于许多漫画同人作品是以由商业漫画中的人物为基础进行的二次创作(又称再创作),在日常语汇的方便上,"同人"被广泛用于指代爱好者用特定文学、动漫、电影、游戏作品中人物再创作、情节与原作无关的文学或美术作品,即同人小说与同人画作的合称。然而,"同人"并不一定是再创作,也可以是原创。有的同人指的并非是原作的衍生物,而是"非正式商业性的"之意。比如说经常听到的同人游戏,其实并不一定是原作的衍生物,甚至本来就是原作,这时同人的意思就是"非正式商业性的"。

 

现代同人定义:在原创作品中的一些被塑造的虚拟人物在二次创作下,扮演不同的故事。二次创作的作者不是原创作品的创作者并且未得到授权创作的,因此二次创作的作品就被称之为同人作品。(以上材料来自百度百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我国采用著作权自动取得制度,作者因创作行为形成了作品,即自动获得著作权。

 

同人作品分为演泽性作品和非演绎性作品。演绎性作品是在原作基础表达形式上完成的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故对于演绎性作品,在排除公有领域作品、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等情形外,应当经过原作作者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否则会构成对演绎权的侵犯。而对非演绎性作品,即使用了原作中的部分元素,但创造了新的表达形式。如《此间的少年》中对金庸先生原著的借鉴使用应难以判定达到侵权的程度,应当认为具有一定独创性的作品,享有和原作同等地位。

 

2015年,金庸向法院提起诉讼,将《此间的少年》的作者江南及出版方和销售方作为被告,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法院认为,杨治(笔名江南)不构成侵犯著作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杨治、北京联合、北京精典应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出版发行《此间的少年》并销毁库存书籍;杨治应赔偿查良镛(金庸)经济损失168万元,北京联合、北京精典就其中3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杨治应赔偿查良镛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20万元,北京联合、北京精典就其中3万元承担连带责任,此案结束。

 

法院认为《此间的少年》不侵犯著作权而是具有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由于其作者对该书超出必要限度的使用,损害了原作品的利益,这是不被法律允许的。即使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发展,一旦跨越了界限,侵权行为也应该受到惩罚。所以说,同人这一块目前法律规定还并不明确,但是同人作品这种形式确实存在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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