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3-27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所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若未达到这些条件,则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对于在提升安全生产条件、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参与救援行动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国家将给予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责任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开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接受社会监督。国家积极倡导和支持安全生产科技的研发及先进技术的应用,以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确保必要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相关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个人投资者需承担这一责任,并对因资金不足导致的安全生产问题承担法律责任。单位应按规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用于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共同制定。
第二十四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必须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从业人数超过一百人的单位也应设置或配备相应人员,而从业人数在一百人以下的单位则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
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应尽职尽责,依法执行职责。在生产经营单位做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时,必须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意见。单位不得因管理人员依法履责而减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人事变动,应通知相关监管部门。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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