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27
以下是改写后的文章内容: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详细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条例的行为,将根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各级政府和水利部门的不当行为,如行政许可违规、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安全事故、违法要求缩短建设工期、未按规定进行安全鉴定和除险加固等,将由相关机关根据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包括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对于工程监理单位未全程旁站监理重要部位或隐蔽工程的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与水行政部门进行联合处罚,对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进行罚款。


对于水利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进行施工、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计提费用、不执行水库等级调整或报废决定等违规行为,也会受到不同程度的罚款。


管理单位在预警工作中不尽责或发生安全事故时,将面临罚款和赔偿责任。擅自移动或损坏水利工程保护设施的行为,将被要求改正并罚款。侵占、损毁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水利工程,将面临更严格的处罚。


在水利工程的运营和保护中,如危害水利工程安全或破坏生态环境,将按照规定进行处罚。同样,机动车在水利工程区域违规通行或侵占、毁坏设施的行为也将受到罚款或赔偿。


最后,如果因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行为损害了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应当依法进行补偿或赔偿。


扩展资料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正常运行,发挥水利工程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的条例。于2008年11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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