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旗鄂伦春旗地图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3-05-29
1、鄂伦春旗属于哪个省哪个市?2、鄂伦春自治旗旅游条例3、卓丽是鄂伦春旗什么部门的4、鄂伦春自治旗自治条例鄂伦春旗属于哪个省哪个市?
鄂伦春旗属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鄂伦春自治旗,隶属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位于呼伦贝尔市东北部,大兴安岭南麓,嫩江西岸,东经121°55′~126°10′,北纬48°50′~51°25′之间。
北与黑龙江省呼玛县以伊勒呼里山为界,东与黑龙江省嫩江县隔江相望,南与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阿荣旗接攘,西与根河市、牙克石市为邻。全旗总面积59880平方公里。
鄂伦春旗资源
本旗土地面积54657.8平方公里。在总土地面积中,有林地面积4389万亩,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为1228万亩;耕地面积为206万亩(未含加松地区;草地面积1890万亩。
水域面积为9.8万亩;宜农林牧荒山1210万亩;其他利用地(包括村屯、道路、堤坝、矿山等为176万亩。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松岭区占用17967.82平方公里。
以上内容参考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土地资源
以上内容参考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基本情况
鄂伦春自治旗旅游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强旅游业的管理,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和《鄂伦春自治旗自治条例》,结合自治旗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任何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在自治旗行政区域内开发旅游资源,从事旅游经营,实施旅游监督管理和服务,进行旅游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发展旅游业,应当发挥自治旗的资源优势,突出“森林生态、鄂伦春民俗、鲜卑历史”等特点,弘扬鄂伦春民族文化,坚持保护旅游资源与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相结合,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第四条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有效保护、科学管理和永续利用的原则。第五条自治旗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投入,加强规划与管理,促进旅游业逐步发展成为自治旗的支柱产业。第六条自治旗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自治旗旅游监督管理工作。自治旗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旅游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自治旗人民政府设立旅游发展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旅游宣传促销、旅游规划编制和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并根据旅游发展的需要逐步增加。第八条自治旗建立旅游工作协调制度,研究旅游业发展的重要事项,协调解决跨地区跨行业的旅游资源开发与利用、旅游线路规划以及旅游产品的宣传与推介,促进旅游业与其他行业的协调发展。第九条自治旗人民政府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投资开发旅游资源,兴办旅游企业;鼓励和扶持发展鄂伦春民族旅游项目,开发具有鄂伦春民俗、鲜卑历史和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第十条自治旗人民政府以及广播电视等宣传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的宣传,重点宣传自治旗旅游资源优势、旅游产品特色和旅游开发的优惠政策,提高自治旗旅游业和旅游产品的知名度。第十一条自治旗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自治旗旅游业发展规划,报自治旗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二条开发旅游资源,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旅游区(点,必须符合自治旗旅游业发展规划,并编制建设规划,报自治旗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旅游区(点,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对旅游者开放。第十三条自治旗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区(点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组织实施对旅游区(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和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协调、参与处理旅游安全事故。第十四条对旅游景区(点实行质量检查制度。第十五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第十六条未经自治旗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发旅游资源,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旅游区(点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旅游资源原貌,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旅游资源严重破坏或者逾期未恢复旅游资源原貌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旅游区(点,未经自治旗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验收,擅自接待旅游者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达到验收标准或者未通过质量检查,在整改期间接待旅游者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八条旅游区(点存在安全隐患的,由自治旗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旅游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发生重大、特大安全责任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的,视其过错程度,给予行政处分:
(一玩忽职守、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滥施行政处罚或者出于不当目的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收缴罚款不开具统一罚没票据的。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卓丽是鄂伦春旗什么部门的
卓丽是鄂伦春旗人社部门的。鄂伦春自治旗,隶属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地处呼伦贝尔市东北部,大兴安岭南麓,嫩江西岸,北与黑龙江省呼玛县以伊勒呼里山为界,东与黑龙江省嫩江市隔江相望,南与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阿荣旗接壤,西与根河市、牙克石市为邻。
鄂伦春自治旗自治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下简称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鄂伦春自治旗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鄂伦春自治旗(以下简称自治旗是鄂伦春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旗境内有汉族、蒙古族、达斡尔族、鄂温克族、回族、朝鲜族等兄弟民族。
自治旗辖托扎敏乡、古里乡、讷尔克气乡、宜里乡、阿里河镇、吉文镇、甘河镇、克一河镇、大杨树镇、乌鲁布铁镇、诺敏镇、库勒奇镇及加格达奇、松岭两个地域。第三条自治旗的区域界线受法律保护。一经确定,不得轻易变动;需要变动的时候,由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部门和自治旗的自治机关充分协商拟定,报国务院批准。第四条自治旗的自治机关是自治旗的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旗人民政府。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设在阿里河镇。第五条自治旗的自治机关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行使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第六条自治旗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旗境内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要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旗实际情况的,自治旗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根据本地实际,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自治旗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第七条自治旗的自治机关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把自治旗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发展、人民富裕、民族团结、社会安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第八条自治旗的自治机关发展社会主义教育、科学、文化事业,继承和发扬民族文化的优良传统,对各族公民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第九条自治旗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第十条自治旗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第二章自治机关第十一条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旗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自治旗的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旗人民政府是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旗人民政府对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十二条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中,除有一定名额的鄂伦春族代表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其他民族也要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中,鄂伦春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第十三条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鄂伦春族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
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要有鄂伦春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自治旗旗长由鄂伦春族公民担任。
自治旗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中,要配备鄂伦春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中,要配备鄂伦春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第十四条自治旗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制定和修改,由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五条自治旗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制定特殊政策和措施,大力培养少数民族特别是鄂伦春族各级干部、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并且注意培养鄂伦春族及其他民族的妇女干部,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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