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华工商业协会的组织章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为香港中华工商业协会,英文名称:HongKong Chinese Industry & Commerc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HKCICA。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为非政治性组织,在爱国、兴业的基础上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法例注册成立,不受地区和所有制限制的自律性、非牟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及任务
1、非牟利性社会组织,集聚工商业优秀企业,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根本宗旨;
2、联络政府,疏导关系,积极维护会员权益,帮助解决企业纠纷和业务等困难;
3、促进会员间相互交流,提供行业资讯,举办推介会、研讨会及专题讲座、业务培训,组织国内外的行业参观考察,提供协作机会;
4、联络海内外同业、商业机构、政府部门及其他组织,促进行业间、会员间资讯沟通、相互理解和友好往来;
5、争取和保障会员的福利,经常开展有益身心及健康的文化和娱乐活动,沟通会员感情;
6、积极开展社会公益及慈善活动,增强会员社会责任感;
7、宣传推介协会及会员的形象;提高市场竞争力,达到竞合双赢的目的 。
第四条、登记及注册:香港中华工商业协会。
第五条、本协会注册地址:香港中环德辅道中161号香港贸易中心1002-1004室。
第二章 会 员
第六条、本协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联席会员
1、 团体会员是指在华(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成立且年销售额在3000万人民币以上的的各类公司、企业;在华已经建立业务经营或驻有代表的任何外国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在华依法设立的各类社会团体、科研院所等;
2、 联席会员是指在华(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成立且年销售额在3000万人民币以下的的各类公司、企业;以及在华经营的各类独立工商业者;同时联席会员还包括在某个领域有特别专长或杰出贡献的社会知名人士,包括书画家、文艺工作者、教授、经理人、政府官员。
第七条、上述团体、个人申请加入本协会,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1、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2、自愿提出申请并经本协会会员推荐;
3、按期交纳会费并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第八条、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及相关资料;
2、秘书处讨论通过;
3、会员接到批准入会通知后,按期交纳会费;
4、颁发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1、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2、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的活动;
3、优先优惠获得协会的商业服务和社会福利;
4、对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的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2、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3、参加和支持协会的各项活动,承担并完成协会委讬的工作;
4、及时准确地提供协会需要的信息和资料;
5、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6、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提出,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协会将取消其会籍;对严重违反协会章程,损害协会名誉的会员,经会董会或常务会董会讨论批准,予以除名并取消会籍;对取消会籍和除名的会员,将收回会员证并在协会内部进行通报。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审议会董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2、批准、修改协会章程;
3、选举会董会组成人员;
4、选举和罢免协会主席;
5、名誉主席、顾问等的推举;
6、研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年举办一次,每届三年,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董会由会董单位组成,会董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会董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
第十五条、会董会的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选举或调整常务副主席、副主席、常务会董、会董;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5、审议、通过本协会的会员单位会费交纳标准与办法;
6、代表协会出席参加有关活动,接待社会有关团体及代表,推广协会形象。
7、对秘书处及秘书长工作进行监督评议
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会董会须有2/3以上会董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董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在会董会闭会期间,常务会董会行使本章程职权,对会董会负责。常务会董的人数不得超过会董人数的1/3。
第十八条、常务会董会须有2/3以上常务会董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会董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章 分支机构
第十九条、本协会根据开展多种形式行业活动的需要,按照行业类别和区域将会员单位组合在一起,设立本协会分支机构(专业分会、专业委员会和地区分会),开展各具特色的专业活动。
第二十条、本协会分支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本协会分支机构不得再下设分支机构。本协会分支机构要按照本协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十一条、分支机构的领导成员,从协会常务会董单位、会董单位和会员单位中协商推荐,民主选举并经过本协会会董会审核同意后产生分支机构理事长单位或主任委员单位(理事长或主任委员)、副理事长单位或副主任委员单位(副理事长、副主任委员)和理事单位或委员单位(理事或委员)。根据分支机构理事长(主任委员)提名,经分支机构理事会或委员会审议通过分支机构秘书长人选。分支机构的领导成员(包括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
第二十二条、按照本协会章程和承担的任务,制订和修订分支机构《工作条例》,应经过本协会会董会审核同意后,提交分支机构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报本协会会董会。
第二十三条、分支机构秘书处在业务上接受本协会秘书处的指导和监督。分支机构每个年度的工作计划和总结以及社团经费收支表,由分支机构秘书处按时上报本协会秘书处。分支机构任期届满,或分支机构理事长(主任委员)、秘书长届中离任必须进行财务审核,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章 常设办事机构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秘书处是会董会和常务会董会的办事机构;秘书处在会董会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秘书处职责
1、执行会董会和常务会董会决议并报告工作;
2、处理日常业务,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分支机构的工作;
3、经会董会授权,审批会员入会和退会,并向会董会和常务会董会报告;
4、经会董会授权,审核分支机构会董会或委员会组成及换届方案和推荐秘书长的人选,以及《工作条例》,并向会董会和常务会董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请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业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社会捐赠、赞助;
3、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4、利息及物业得益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会员分团体会员及联席会员二个等级。凡申请加入团体会员企业,须每年缴交会费。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经费支出包括:
1、协会举办会员大会、会董会议及以协会名义召开的其它活动的经费;
2、编印刊物、资料及宣传费用;
3、协会聘请员工之薪金及租金、差饷、水电、办公费等;
4、协会购置必要的固定资产及其他设备;
5、协会工作所需要的其他经费开支。
第三十条、本会收益必须用于推动会务及会员福利方面。任何情况下不能分配给会员作花红或其它用途。
第三十一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董会审议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执行权属常务会董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会董会。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印章由会董会委讬秘书处保管,需经主席同意或主席授权副主席,秘书长,方可使用。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自登记注册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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