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公办前的民办教龄可申请补助吗

转公办前的民办教龄可申请补助吗

一、有关转公办前的民办教龄可以申请补助

根据为贯彻落实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央编办《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指导意见》有关转公办前的民办教龄可以申请补助

二、申请条件

1、享受教龄补助的对象为原民办教师(2002年12月31日以前在岗的原代课教师视同原民办教师)

2、具有当地户籍

3、2002年12月31日以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系指农村县<市、区>公办中小学;包括任教学校原为农村学校,后因区划调整为城市学校。)教师岗位上连续任教满 2个学期或1个学年度的。

4、离开教师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业事业单位录用的原民办教师。虽被企事业单位临时录用,但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享受;虽未被企事业单位录用,但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中途退保或转移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除外),不予享受

5、达到 60周岁。到2013年12月31日,已满60周岁的,从2014 年1月1日起享受教龄补助;到2013年12月31日未满60周岁的,从达到60周岁次月起享受教龄补助

6、 å› åˆ‘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的原民办教师,不享受教龄补助。

三、申请补助资料

1、农村原民办教师教龄补助申请表

2、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3、申请人承诺书

4、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取证材料登记表 

5、未曾被企事业单位录用证明

6、无刑事犯罪情况证明 

7、无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证明 

8、证人承诺书

9、证人证词 

10、调查笔录 

11、县、乡镇(街道)农村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核实表 

12、乡镇(街道)农村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公示表

13、乡镇(街道)农村原民办教师教龄补助发放情况核实汇总表 

四、发放办法

教龄补助按每个教龄每月20元的标准发放,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资金按照省、市、县2.5:2.5:5的比例分担。年满60周岁、符合条件人员的教龄补助由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

五、申请补助流程

(一)初审上报

1、本人申请

(1)符合政策人员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认定工作组领取《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教龄补助申请表》

(2)如实填写基本情况,据实提供本人时任学校的领导、同事、所教学生及学校所在村的时任村干部的基本情况(县外供职及直系亲属除外),其中时任同事不少于两人、所教学生不少于一人且具有公职身份。

(3)申请人和各乡镇(街道)认定工作组要对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作出承诺

(4)村委会(居委会)、派出所、计生办要对申请人是否曾被企事业单位录用、是否曾刑事犯罪、是否违反过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清退等出具意见

2、资格初审

(1)受理申请:符合政策人员持《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教龄补助申请表》到乡镇、街道办事处认定工作组进行资格初审。

初审时需提交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的原件和复印件、任教身份及教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包括原任学校及主管部门保存的能反映原民办、代课教师等有效信息资料,如:村或校民办、代课教师任用证明、任教的荣誉证、领取工资凭证、任教学生毕业照片、学校的分工或考勤表及其他能说明工作经历的证明等材料)。

(2)外调查证:乡镇、街道认定工作组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明人信息外调查证每个证明人要出具单行的证明材料

(3)初审公示:乡镇、街道认定工作组根据原民办、代课教师出具的材料和证明,结合外调查证结果,对原民办、代课教师的身份和教龄进行逐一审查,审查结果报本地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在所在乡镇(街道)、村、学校公示一周

对于公示无异议的,乡镇、街道认定工作组要逐人写出公示结果,对于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街道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要对被举报的人员情况进行重新查证核实,并对查证核实结果再次公示一周。如还有异议,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举报人在公示期内,提供证明材料,报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查证核实,逾期不再受理。

因政策性迁移和结婚等原因户口迁移到外县(区)的符合条件人员,按认定程序在户口所在地申报,由原任职地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和认定工作。

(二)组卷上报

1、公示无异议后,乡镇、街道认定工作组认真填写《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表》和《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审批表》,并组卷上报县认定工作组。

(三)复审上报

县认定工作组对各乡镇、街道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上报的材料要本着“遵照事实,严格把关”的原则,进行逐人复审,并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学校公示复审结果,公示期为一周。公示结束并经县领导小组批准后,上报市教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并报省批准。

(四)核准发放

县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将省批准后的发放名单在政府网进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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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7-01
具体的情况需要咨询当地的教育部门办理。下面是山东省民办教师的补助,可以参考一下。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鲁教人发(2014)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市(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向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补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向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的实施意见原民办代课教师为我省农村基础教育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了历史性贡献。为使原民办代课教师共享发展成果,积极改善民生,推进社会和谐,经研究,决定向我省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并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发放范围凡现为山东省户口,我省全面解决民办教师问题(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以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含农村公办幼儿园)教师岗位上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含1年),离开教师岗位再没有被国家机关或者企事业单位录用,且已经年满60岁的原民办代课教师。纳入计划内退养的民办教师、本意见实施前已经死亡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因违反国家政策法规或者刑事犯罪被辞退和开除的原民办代课教师不享受教龄补助。
二,补助标准原民办代课教师教龄补助按教龄每满一年每月补助20元的标准发放,剩余不满1年的教龄按1年计算。
三,执行时间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2014年1月1日以后年满60岁的,从次月起享受教龄补助;已超过60岁的,从2014年1月日起发放,其超过的年限不再补发。
四,人员认证各级教育部门要主动主动争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公安、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认真做好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认证工作。认证工作由县(市、区)统一组织,坚持物证为主,人证必须,调查审核、公开监督的原则,以乡(镇、办事处)为重点进行。认证结果由县(市、区)核准,报市备查。
五,发放办法经县(市、区)核准的符合条件人员,其教龄补助发放业务的经办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承担,统一使用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渠道。逐步实现社会保障待遇统筹管理,规范发放。
六,资金统筹发放原民办代课教师教龄补助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负责筹措,以县(市、区)财政为主。对于省财政困难县,省财政按50%的比例安排专项资金,通过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补助资金下达;其他县市(市、区)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解决。
七,政策衔接《山东省教育厅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妥善解决我省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意见》(鲁教人字(2012)20号)规定发放的工作年限补助,参照本意见规定,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每月补助20元的标准发放。对我省全面解决民办教师问题(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你)以后在公办中小学任教的人员,其补助年限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2008年1月1日以后我省中小学招用代课教师,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发放工作年限补助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自筹,一并由户口所在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按月代为发放。
八,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将发放原民办代课教师教龄补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靠上抓,要做好工作规划和方案,及时协调解决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二)强化县乡责任。向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工作,县(市、区)是责任主体,工作重点在乡(镇、办事处)。县(市、区)、乡(镇、办事处)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执行补助标准和发放范围等有关规定,确保工作平稳有序推进。(三)明确责任分工。教育部门负责原民办代课教师人员身份和教龄认证工作;计划生育、公安部门协助教育部门做好原民办代课教师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或者刑事犯罪等行为的认证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措和保障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教龄补助代发发放工作。政法、公安、信访和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教龄补发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社会的和谐稳定。(四)搞好政策解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正面宣传和解读文件精神,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各市、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研究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妥善解决好出现的新问题。(五)严肃工作纪律。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时间跨度长,涉及面广,在对人员身份和教龄认证时,要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审核和公示程序,对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者,一经查实,取消其享受补助的资格,并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山东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4年1月9日印发
第2个回答  2017-08-02
民办教师是我省教育特殊时期的特殊群体,上世纪从农村走出来的学生应该对这一特殊群体的音容笑貌记忆犹新。当时,这一特殊群体对我省农村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作出了贡献,可如今他们大多已经是上了年纪的人了。为了使他们能够共享发展成果,我省专门出台了相关政策。

政策规定的认定依据主要是:1.参加1989年民办教师职务评聘,被列为计划内民办教师,但至2000年底未被招转,也没有纳入计划内退养者,主要依据1989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的民办教师名单和原省教委颁发的《中小学教师任职资格证书》和《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证书》进行认定;2.参加1982年民办教师整顿,被列为计划内民办教师,但未通过1989年民办教师职评者,主要依据县级备案的民办教师名册和县级教育部门颁发的任用证或试用证进行认定;3.其他计划外原民办教师认定依据,由各地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确定;4.上世纪60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的身份主要依据各地原始档案、下放名册、原始下放证等进行身份认定。

区教育局保存的原民办教师花名册等相关资料;县、区档案部门保存的能反映其原民办教师工作简历的资料;县、区和乡镇财政部门保存的补贴发放表;原任教学校及其主管部门保存的能反映原民办教师的有效信息资料,如补贴津贴表、分工表、考勤考核表、教育教学有关的荣誉证书等;个人提供的并经乡镇认定工作小组核实的能证明其原民办教师身份和从教年限的有效原始材料,如民办教师证、任用证、聘书、照片、日记本、教案等原始材料。

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民办教师岗位上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原民办教师,离开教学岗位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已纳入计划内退养的原民办教师、本方案实施前已死亡的原民办教师、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开除或辞退的原民办教师、被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原民办教师、农村扫盲班夜校的工作人员、学校的工勤人员、技校成人学校的教师
等,不列入适用对象。

按照《实施意见》,下放教师每人每月发放养老补贴150元。下放后又担任民办教师的,符合条件者再享受原民办教师教龄补贴。

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到户口所在乡镇教育部门进行申报,确认身份、教龄,公示后备案。待年满60周岁(含女同志)次月起享受养老补贴。

1989年之前在外省任教,2000年之前户籍转入我省继续任教者,省外任教期间的身份及教龄认定由原户籍所在省的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证明,转至现户籍所在地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公示确认后,之前教龄可连续计算。在外省有民办教师工作经历,户籍转入我省后,未再担任民办教师工作的,不属于此项补贴范围。

原任教地与现户籍所在地不在省内同一区域的,以原任教地为主进行认定,养老补贴由现户籍所在地负责发放。原任教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将认定材料、意见和名单转至现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结果在原任教地和现户籍所在地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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