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1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起 草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制定机关),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部门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第五条 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实行管理。第六条 制定机关应当控制规范性文件的数量。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下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但省人民政府以及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设定的收费事项除外;

  (五)政府性基金;

  (六)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制定机关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社会关注度高或者专业性强的,制定机关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与起草。

  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的,应当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起草;联合起草时,应当由一个部门主办,其他部门配合。第九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其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第十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

  涉及公众重大利益、公众意见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听证。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起草部门应当研究处理。

  有关机关对规范性文件草案有重大分歧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与有关机关进行协商;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报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决定。

  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商、处理情况,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载明。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在提交讨论前应当由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第十三条 制定机关将规范性文件草案交其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起草说明;

  (三)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四)其他与制定规范性文件有关的材料。

  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制定的必要性、主要依据、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征求意见情况、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情况等内容。第十四条 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权限;

  (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相抵触;

  (三)是否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禁止性规定;

  (四)是否经过征求意见的程序;

  (五)其他依法需要审查的内容。

  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应当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第三章 决定与公布第十五条 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规范性文件原则上由制定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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