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德的源起

社会公德的源起

第1个回答  2015-12-29
  社会公德的源起:
  人们通过相互交往展开各种活动,既完成了个体的全部需要,又维持了社会的存续。但个体获取社会需要满足的程度取决于社会的稳定和文明程度,并且社会稳定和文明程度又表现在社会公德在多大范围内被个体自觉遵守上,没有个体的奉守,社会秩序就无法得到保障。进入社会生活和参与社会活动时不得不遵守的行为方式以及观念意识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社会公德。
  要具体了解社会公德的概念,解释如下:
  要解释社会公德的概念,首先必须弄清楚公共、公共生活(公共空间或公共领域)等概念。
  1.公共、公共生活等概念
  从字面上说,“公共”就是“大家共同的”或“大家共有的”,划入公共范围内的事物意味着是所有社会成员都可以介入、评论或参与的。公共具有共同性、非排他性、非专享性等特点。
  英语中的“公共”( public) 一词来自希腊语pubes或者maturity(成熟),是指一个人在身体、情感或智力上已经成熟,它的引申义是成熟的人摆脱了只关心自我利益而发展到能够理解他人的状态,换句话说,它是指这样一种能力,该人能够理解其行为对他人所产生的结果。另一个类似的词common也来源于希腊语( koinon),据考证,koinon是kom-ois的变体,意思是“关心”。美国学者弗雷德里克森的考察表明,public包含了common和carewith、ma-turity的含义叠加,这个词意味着一个人不仅能与他人合作共享,而且能够为他人着想。总之,在英语中的“公共”一词,其核心意义是“关联性”,即人们利益之间的“不可分割性”。’
  公共生活,广义上是指一种私人之外、涉及多数人交往的社会生活;狭义上看,公共生活是指以独立个人身份自主参与的、包含多层次利益关系的社会生活,公共生活就是共在、共有、共享的生活领域,它的范围涉及公共事务、公共交往的场所以及与此相关的一系列制度和规范,如社会组织、国家、政府、法律等。在公共生活中,个体应该维护社会伦理。公共生活的出现是随着血缘氏族群体的瓦解而发展起来的。在人类社会的早期阶段,人们都生活在大小不等的氏族之中,人是氏族的一分子,氏族不仅控制着人们的全部生活资源,而且为人们抵御外部落和自然灾变提供了强大保护,人与氏族共生共荣。但是,氏族丝毫不承认个性和自主意志,氏族内无所谓私生活,也无所谓公共生活。在中国,建立国家之初,氏族内成员间的关系借助宗法制而直接转化成家国政治关系,氏族关系在形成国家之后仍然顽强地保留着,并通过“礼”、“德”等观念而被强化。与此相对,西方早在古希腊罗马时期,就由于工商业的发展,氏族之外的横向联系得以确定,原本封闭的氏族成员关系也被纳入到城邦这样的国家形态中,逐渐取代了氏族关系,围绕城邦而产生了种种公共生活,如投票、陪审、选举等活动,形成了西方早期的公民社会。
  公共生活包括了公众进行休闲和娱乐活动的场所,同时构成人们日常交往的平台,也是邻里近距离接触的媒介,还是人们接受社会教育的中心。公共生活处于社会日常生活与国家之间,是社会影响国家行动的渠道。
  公共生活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开放性。公共生活是向所有人开放的。公共生活的核心是众多人的利益如何找到均衡点,任何人作为公众利益的一分子都是公共生活的主体,都可以自由表达或参与。然而,开放性并不等于所有人都同等程度地显现或介入公共生活,有的人自主地、主动地参与,他的生活方式、交往关系丰富多彩,公共生活也就成为他生活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还有的人游离于公共生活之外,除非与已有关,甚至与已有关也不闻不问、麻木不仁,公共生活的开放性反而成为他们逃避、退却的借口。
  第二,互动性。公共生活展示了一个人社会性的本质,因此,一个人越广泛、越持久、越深入地参与公共生活,他的人性就展示得越丰富。人们在互动中加深理解,并生成了通行的观念、价值和行为方式。
  第三,地域共同性。公共生活产生于地缘共同体,而非血缘亲族,所以,公共生活超越了血亲的束缚,它主要以同一地域内人们的共同信念为原则,血亲的差序意识被漠视。
  现代社会结构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在权利、责任和利益方面划清了个人与社会、私域与公域的界限。私域(私人领域、私人生活领域)主要是指个人本身及其所拥有的东西和活动空间,如个人的财产、婚姻、隐私、人际关系等。在私域中,做一个什么样的人是每个人自己的事情,每个人都有权利决定自己成为一个什么样的人,任何其他人包括社会本身都没有权利干涉个人的这一权利。在一个社会中,如果人们在行为上能够遵从社会的普遍规范,就足以保持一个社会的秩序和稳定;而只有人们的旨趣、偏好、信念、理想、价值观等在自主决定的基础上保持多样性,这个社会才是有活力韵。
  公共生活是由于独立个体的参与而形成的,个体的出现是公共生活的先在条件,但个体绝不是指生物意义上的个人,而是指具有自我意识和明确行为判断能力的人。这样的个体的出现除了经济、政治的因素,还要有哲学的思想启蒙和法律的现实定位。在西方,这样的思想启蒙和法律革新历史上数次出现,因此,公共生活首先在西方得到充分发展也就不足为奇了。例如,古希腊哲学从自然主义经过智者学派的相对主义,达到“希腊三杰”的理性主义的过程,实现了从对自然的惊异转向对人和人的社会的关心,这也是人、个人的发现过程。古罗马完备的法律制度成为人类法律史上的奇迹,它将私法与公法分离,从法律上确立了“人格”,即人作为人最先从家族组织中、而后从市民关系中独立出来,获得了个体性的尊严和价值。资本主义文化的开启是以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为先导的,个幽解放、个人自由等新时代思想不仅带来了更加丰富的公共生活,而且也为公共生活领域的划分提供了条件,如各种民商法的规定、行政权限的设置以及公民自治的保障等都为公共生活的持续展开确立了基础。
  公共生活在社会中的扩大以及在个人生活中比重的增加,部分地取决于社会中多数个人经济状况的改善。当人们不再为温饱而犯愁,不必为明日的生计而担忧时,人们就可以从容、自如地追求安全、生理需要之上的自尊的实现,通过参政、议政,通过公民合作,形成各种社团、共同体,以解决各类现实问题,人们享受到社会发展的益处。借助广泛的公共生活,人们对社会的亲近、认同也会提高。经济的发展、工业活动的渗透以及都市化的兴起还产生了更深远的影响,即公共生活与私生活在时空上的分离。在农业时代或前现代社会,公共生活不仅不发达,而且仅有的公共生活也与私生活纠缠在一起,如村落、家族等的活动都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在现代社会,一个人的工作和公共生活都是在一个特定的空间(有时是规定的时间,如选举等)内完成的,工作与私生活被截然分开。不过,在现代社会条件下,公共生活领域的极度扩张及其对私人生活领域的强力挤压,可能导致现代社会和现代人越来越相信并依赖于公共治理的外部约束或法制秩序,作为自然伦理个体的个人对自身的内在精神生活和道德自律也越来越缺乏自主意识和道德自律,甚至缺乏基本的生活热情和道德意愿。
  然而,以高科技、知识经济、信息革命为基本要素的后现代社会又改变了 现代社会的诸多特征,使公共生活的内容和形式发生了显著变化。例如,工作 与私人领域之间的界限日趋模糊,互联网打破了时空界限,在家办公( SOHO) 族领风气之先,公共生活与私生活的时空界限又变得面目不清起来。后现代社会的公共生活格局及其可能的社会伦理方面的影响正在受到高度的关注。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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