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节约用水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4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障水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第三条 节约用水工作坚持节水优先、统筹规划、总量控制、高效利用的原则,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机制。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将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健全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建立议事协调机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引导村民、居民参与节约用水。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依法拟定节约用水相关规划、标准和政策措施。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根据节约用水规划、标准,制定、完善产业和项目政策,健全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

  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指导城镇节约用水工作,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

  农业农村、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节约用水规划、标准和政策措施,指导本行业、领域节约用水工作。

  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教育、财政、科技、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节约用水相关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节约用水技术、工艺、产品的研发和推广,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素质教育、学校教学和文明创建内容,普及节约用水知识和法律法规,提倡节水型生产生活方式,提高全社会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意识,形成节约用水的社会风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应当发挥节约用水示范作用。

  公共场所应当设置节约用水提示标志,引导公民节约用水。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监督、制止和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 用水管理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资源承载能力,科学规划和调整区域空间布局、产业结构、人口规模。

  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布局重大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规划布局与水资源承载能力适应性、规划用水的合理性以及水资源保障的可行性进行科学论证。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经济和信息化、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节约用水规划应当包括生产节水、生活节水和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等内容,与流域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节约用水重点行业、领域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节约用水规划,编制本行业、领域节约用水实施方案。第十一条 实行区域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制度,区域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指标逐级下达至县级行政区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指标范围内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并组织实施。

  用水总量达到控制指标的地区,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用水强度不符合控制指标的地区,本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达标。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地下水取水量,动态监测地下水水量、水位。

  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或者限制开采区。

  城镇公共供水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不得新建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适时修订本行政区域行业用水定额标准。

  行业用水定额标准应当作为节约用水管理的重要依据。

  超过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单位应当实施节水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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