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4
第一条 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管道设施)的保护,适用《条例》和本办法。
 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贸易交接点之后的城市管网及石油化工企业厂区内部管网的保护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管道设施除《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外,还包括:
(一)输送液化气的管道;
(二)管道防水护坡、截水墙、挡土墙、过水路面、管涵、渡槽;
(三)储气站(场)、油(气)库;
(四)管道专用道路、电力、通信、监测和监控设施;
(五)与《条例》第三条规定和本条(一)、(二)、(三)、(四)项规定有关的抗震设施。第四条 保护管道设施安全,是每个单位和公民的义务。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并向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管道企业等有关部门或单位举报。第五条 管道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本行政区域内的管道设施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本行政区域管道设施安全。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有关部门对群众进行管道设施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
(二)协调解决有关管道设施巡查、维修和事故抢修的临时用地、用工事项;
(三)组织有关部门制止、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
(四)指导包括管道企业在内的有关部门、单位制定抢险预案,并组织实施。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管道设施保护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二)依法维护管道安全运行正常秩序;
(三)监督管道企业对有关安全规定的执行情况;
(四)组织、参加重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五)协调有关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争议。
 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水利、交通、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第七条 管道企业负责管道设施的安全运行,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管道设施工程建设质量标准对管道设施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二)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管道设施安全保卫工作责任;
(三)制止危及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
(四)制止侵占、盗窃、哄抢管道设施以及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的行为;
(五)对管道沿线群众进行有关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
(六)组织、参与管道设施抢险工作;
(七)对管道设施进行巡查、维修保养;
(八)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管道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第八条 管道企业应在下列地点设置警示牌或明显标志,对易遭车辆碰撞和人畜破坏的局部管道设施采取防护措施:
(一)管道途经的城镇、居民区、厂矿、学校、车站、码头、集贸市场等人口密集地段;
(二)管道穿越的公路、铁路、河流、水利设施、桥梁区段;
(三)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储配站、集油站、输气站、处理场(站)、清管站、各类阀室(井)及放空设施、油库、装卸栈桥及装卸场等。第九条 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应设立保护区。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区按照国家《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和《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设立。
 禁止在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区内新建建(构)筑物和审批宅基地。第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及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事项;
(二)在管道中心线两侧或管道设施场区外各50米范围内燃放爆竹、焚烧秸秆;
(三)在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的埋地管道上行驶机动车辆或者在地面管道设施、架空管道设施上行走。
非管道企业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进行机械化施工和打孔、打桩等作业时,应征得管道企业的同意。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以外的各类施工,不得造成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地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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