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4年至2008年间,被告人江庆儒、王亚升与江启林等人因被害人蓝某经营酒店时,采取恶劣手段进行恐吓,包括打砸酒店和在酒店放飞涂抹污秽物的小鸟,迫使蓝某每月支付高额保护费,总计人民币255,400元。
2008年5月19日,黄军及其朋友“老表”在新景欢酒吧发生冲突,黄军要求王亚升和夏小兵(已判刑)报复。随后,王亚升和夏小兵纠集多人对酒吧进行袭击,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3人轻伤的严重后果。
2009年4月24日,被告人江庆儒授意其煤气站人员曾荣等人阻止何某送煤气,并指示报复陈某。4月26日,曾荣等人持刀砍伤陈某,使其轻伤。同年9月,江庆儒认为竞争对手江某南是煤气站被打砸事件的幕后黑手,策划报复。9月27日,江庆儒等人在红灯停车时,对江某雄及其车上的人进行暴力攻击,江某南被枪击并因失血性休克死亡,江某雄受轻伤。
案发后,江庆儒在方晓民、李明坤的帮助下逃至吴川市,藏匿于林康平的住所。随后,王亚升、夏平波、李树荣等人也相继藏匿。10余天后,江庆儒等人租下吴川市的一出租房作为藏身之处。
深圳“沙井新义安”组织,由陈垚东组织、领导,具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固定、层级结构明确、人数众多、势力庞大,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影响恶劣,严重破坏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带有黑社会性质。2012年11月5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江庆儒等12名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盗窃案,此案系深圳“沙井新义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系列案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