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为公民提供救助服务,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市公安机关主管本市人民警察巡察工作。市公安机关设立人民警察巡察机构,负责市区道路、广场的人民警察巡察工作。
  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支持和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人民警察巡察工作。第三条 人民警察巡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人民警察巡察人员的管理,支持人民警察的巡察工作。第四条 对人民警察在巡察工作中成绩显著和有特殊贡献的个人或者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职责第五条 人民警察在巡察时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
  (二)协助交通民警维护交通秩序;
  (三)协助有关部门维护市容环境整洁;
  (四)参加突发性灾害事故救援,救助急需帮助的人;
  (五)人民警察依法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人民警察巡察人员对公民报案应当热情接待,及时采取处置措施。对于巡逻区外发生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或者告知案发地公安机关处理。第七条 人民警察巡察人员发现火灾、重大交通事故和其他突发性事故,应当赶赴现场,维护秩序,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参与救援。第八条 对危及本人、他人安全或者影响交通、市容的精神病人、醉酒人,应当通知其家属或者单位,必要时送交附近的公安派出所处理;对流浪乞讨或者露宿街头的人,移送民政部门处理;对突然患病、受伤、遇险的人,应当给予救助。第九条 人民警察巡察人员在巡察中发现丢失物品或者公民交来拾遗物的,应当设法及时送还失主或者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十条 人民警察巡察人员有权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盘查,检查涉嫌车辆和物品。
  在追捕、救护、抢险等紧急情况下,人民警察巡察人员出示工作证件,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的交通、通讯工具。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坏的,应当赔偿。第十一条 人民警察巡察机构和巡察人员有权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纠正违法行为,决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处罚程序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进行。超出本条例规定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章 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第十二条 对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十三条 对有下列危及道路、广场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可以对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一)施工现场未设置地面安全防围设施或者未保持完好的;
  (二)高空作业时,未按规定搭设安全防护棚、网等安全装置或者未设置安全警告标志的;
  (三)施工现场夜间未设置警告灯的;
  (四)施工现场车辆通行处沟槽未设置跨槽通道和适应车辆、行人正常通行的便道,或者对沟、井、坎、穴不设置覆盖物的;
  (五)沿街设置的广告牌、招牌、霓虹灯、遮阳棚以及其他设施安装不牢固的。第十四条 对违反规定在市区内的道路、公共场所携犬活动的,责令携犬人立即改正,并可视其情节按照《呼和浩特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给予处罚。第十五条 对违反交通管理规定,有下列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5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四项行为的,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七项行为的,可以吊扣驾驶证和扣押车辆,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一)违反禁令标志或者指示标志的;
  (二)骑自行车违反规定带人的;
  (三)非机动车违反规定在人行道或者机动车专用道上行驶的;
  (四)机动车违反规定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的;
  (五)乱停车辆,影响交通的;
  (六)跨越交通隔离设施的;
  (七)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辆的。第十六条 对违反交通管理规定,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行为人限期整改,并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占道叫卖,影响交通秩序的;
  (二)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占用道路摆摊、堆物、搭棚、盖房、摆设台球案或者设立停车场、点的;
  (三)折损花卉、树木或者践踏绿地、花坛的;
  (四)商店、餐馆及其他营业性场所产生的噪声过大,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
  (五)虽经主管部门批准占用道路,但擅自扩大面积或者超过批准期限的。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挖掘道路的,责令行为人限期恢复原状,处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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