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未经背书转让托收问题

一张未经背书转让的银行承兑汇票,在托收过程中未在票面所记载的银行进行托收

票面上的收款单位开户银行为A银行且帐号为A银行帐号,实际托收时在B银行托收,托收凭证上所填写的帐号也为B银行的帐号
付款行在收到票后拒绝付款,是否有相关的票据法或结算办法等相关法律文件中有提供相关依据,具体是在那一款法律文件中的哪个章节有相关依据

第1个回答  2013-11-20
银发[2005]235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第(一)款:持票人持未经背书转让的商业汇票委托开户银行向承兑银行收取票款时,托收凭证上填制的收款人名称应与票面记载的收款人名称一致;开户行名称和账号可与票面记载的收款人开户行名称和账号不同,但托收凭证上填制的开户行与票面记载的收款人开户行应是同系统的银行.

因此,根据该规定,最多也只能票面是A银行的A账号,但用A银行的B账号托收(其他网点),不能夸银行,实务中有些银行这一点可能审核的不会太严,你可能碰上较真的了.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3-11-19
我在银行,不会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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