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空间被打开私募融资一般只要有买家就可能成行,审核程序相对简单,同时,发行成本较低,是国际通行的融资方式和灵活方便的再融资方式。
但在我国,股票私募发行制度一直是一个立法空白。1993年颁行的《公司法》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及1998年颁行的《证券法》,规范我国股票市场的基本法律制度基本上都是以“公开发行、上市公司”为基本出发点来设计的,并没有接受和规定私募发行制度。
随着股票市场上投资者结构的变换,尤其是机构投资者的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私募融资开始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因此,2005年10月27日修订并于2006年1月1日生效的新《公司法》、《证券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私募发行制度,主要包括:确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以私募发行的方式设立?新《公司法》第78条?;明确界定“非公开发行”的概念?《证券法》第10条?。此外,新《公司法》取消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审批程序,并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低为500万元,引入了授权资本制度,将发起人股份转让限制缩短为一年,这些规定,客观上为股票私募发行提供了极大的活动空间。
从目前看,根据公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自主创新、产业结构调整、区域经济协调、中小企业发展和环境保护等各个方面,都需要具有针对性的战略投资者,这为各类产业型私募基金试点和运作打开了市场空间。
还有,发改委制订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以及正在制订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其实质都面向特定投资者募集和投向特定领域的私募融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