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二章 无障碍设施建设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10


城镇在新建、改建或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及居住区域时,必须依据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无论是城市还是乡村的建设,都应逐渐达到这些标准(第九条)。


无障碍设施的建设需与主体工程同步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同时进行,确保新建设施与周边设施的连贯性(第十条)。对于已建成但不符合标准的设施,县级以上政府需制定改造计划并执行,改造责任由设施所有权人或管理人承担。


县级以上政府特别关注特殊教育、康复、社会福利机构,国家机关、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场所,以及交通运输、金融等领域的无障碍设施改造(第十二条)。


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和人行道信号设施应按照无障碍标准配备和改进,大型公共场所和停车场需设置无障碍停车位,专供肢体残疾人使用(第十三、十四条)。


公共交通工具如飞机、列车、船舶、公共汽车和城市轨道交通须逐步实现无障碍设施要求,相关主管部门需制定无障碍技术标准并设定达标期限(第十五条)。视力残疾人在携带导盲犬进入公共场所时,应遵守规定,公共场所需提供相应的无障碍服务(第十六条)。


最后,无障碍设施的所有者和管理者有责任保护这些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一旦设施受损或出现故障,应立即维修(第十七条)。



扩展资料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经2012年6月13日国务院第208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2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无障碍设施建设、无障碍信息交流、无障碍社区服务、法律责任、附则6章35条,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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