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中书记员和仲裁员修改庭审笔录的事宜

1.本人与公司产生劳动争议后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判决后我个人认为部分判决结果与事实不符,便向法院申请一审,同时申请一审时调阅劳动仲裁的庭审笔录。后一审结果出来后,我发现仍然存在部分判决结果与事实不符的情况。2.最后我到劳动仲裁院去查阅劳动仲裁笔录,发现书记员在我和被申请人已经签名后的劳动仲裁笔录中,单方面有修改我的笔录(此处只有书记员的签名,将2012年修改为了2010年)。此修改直接导致此项判决对我不利。3.后我有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并说明此事项,同时向劳动仲裁院书面投诉。4.在我的要求下,我有收到仲裁院的书面回复,仲裁院承认了对我的庭审笔录有修改,但不认为对我的判决产生影响。5.书记员的修改与签名,辩称以为自己打印错误而自行修改,3名仲裁员也未对此予以纠正。仲裁院院长承认此案属于错案,但不承认对我产生影响。 我想继续对书记员和仲裁员的行为进行投诉,请问对于书记员和仲裁员的此行为,应该用哪个法律法规的哪一条去追究责任,望能给以详细说明。谢谢!!!证据补充:1.对仲裁员的书面投诉。2.与仲裁院工作人员的谈话录音。3.仲裁院的书面回复。

第1个回答  2014-04-04
可以提出异议,要求重新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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