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出台21条政策促进轨道交通产业集群发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18
轨道交通产业集群是青岛市重点发展的五大产业集群之一,城阳区作为青岛轨道交通装备制造业的核心承载区,承载着重要作用。为加快打造轨道交通产业发展高地和创新策源地,横向拓宽产业宽度,纵向拉长产业链条,构建“四链合一”产业发展生态体系,城阳区人民政府、青岛轨道交通产业示范区管理委员会近日联合发布《关于促进轨道交通产业集群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一、聚焦打造世界级先进轨道交通产业集群,实施强链、补链、延链激励
1. 做大做强轨道交通装备制造业。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10亿元的轨道交通装备制造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
2. 培育壮大轨道交通新能源新材料产业。推进先进高分子材料、碳纤维复合材料、新型能源材料、先进半导体材料等研发及推广应用。列入区级培育计划的新材料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3. 大力发展检验检测、工业物流、工业设计等生产性服务业。鼓励创建轨道交通行业检验检测认证等公共服务平台,对新获批或新入驻国家级检验检测中心、国家级计量测试中心等,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二、推动产业链大项目落户
拓展产业链上下游,以规划设计、基建总包、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智能化系统、检验检测等为重点,加大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相关领域企业招引,鼓励设立分支机构和产业投资项目。具体奖励、支持措施“一事一议”。
三、提升本地配套率
对新纳入本地主机企业供应链体系的本地制造业企业,当年实际供应额不低于500万元,按照当年实际供应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对已纳入本地主机企业供应链体系的本地制造业企业,当年实际提高供应额不低于500万元,按照当年实际提高供应额的2%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四、提升数字化发展水平
支持轨道交通制造企业实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对年度内在网络、软件、系统集成等方面投资30万元及以上的竣工(上线)项目,按照投资额的20%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聚焦打造轨道交通创新策源地,实施技术创新激励
1. 促进国家高速列车技术创新中心创新能力提升。鼓励国家高速列车青岛技术创新中心围绕轨道交通产业开展关键技术攻关,设立2000万奖励资金,支持国家高速列车青岛技术创新中心开展技术研究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2. 支持新产品新技术应用。对经省级认定的轨道交通相关领域首台(套)技术装备、关键核心零部件、高端首版次软件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30万元奖励。
六、聚焦打造轨道交通人才高地,实施“高精尖缺”人才招引激励
1. 实施项目领办人奖励。每年遴选激励一批促进轨道交通产业配套完善、补齐产业链“断点”的新落地项目领办人,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奖励;或在项目落地后,按照企业第一个完整年度所产生地方财政贡献总额的10%给予奖励。
2. 支持试点人才引进积分制。支持轨交示范区试点人才引进积分制,实施动态管理,对在人才引进和培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按照当年新引进培养人才积分情况综合排名,对符合条件的前10名企业进行奖励,用于企业人才专项工作。
七、聚焦资本与产业深度融合,实施金融创新激励
1. 创新金融支持。推进“金融支持棘洪滩制造业集聚发展示范区”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示范区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支持力度,积极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票据贴现等形式的产业链金融业务,建立企业融资担保机制,对无抵押担保措施且无法获得信用贷款的制造业企业提供融资担保。
2. 加强基金投入。利用中车(青岛)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中车(青岛)科技创新创业基金等基金资源,推进产业与资本的有效融合,重点支持轨道交通产业相关的新材料、关键零部件、新一代信息技术等领域,推动央地产业资源融合创新发展。
八、聚焦打造核心承载区,推进要素资源向青岛轨道交通产业示范区集聚
1. 支持试点示范。支持青岛轨道交通产业示范区承担国家、省级改革试点任务,支持示范区开展数字园区、工业互联网示范园区、绿色工业园区等建设。
九、强化组织实施
建立城阳区政府和轨交示范区管委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协调推进本政策涉及轨交示范区相关条款的落实,组织实施项目申报、资金拨付及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本政策适用范围为在城阳行政区域内(不含高新区)注册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轨道交通装备制造及关联产业的企业。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制定发布城阳区轨道交通产业集群发展重点支持目录,列入目录的细分产业即为本政策支持方向。
本政策与青岛市、城阳区其他同类政策措施重复的且未作特殊说明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享受本政策的企业五年内不得把注册地、税务登记及经营场所迁出城阳区;享受示范区政策的,自享受政策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迁出示范区,否则按相关规定收回补助或奖励资金。本政策执行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或另有规定的,作相应调整。本政策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