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农合制度是从什么时间开始的,其内容是什么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9-01-17

2002年10月,中国明确提出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农民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2009年,中国作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战略部署,确立新农合作为农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地位。

2015年1月29日,国家卫计委、财政部印发关于做好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提出,各级财政对新农合的人均补助标准在2014年的基础上提高60元,达到380元。

2017年,各级财政对新农合的人均补助标准在2016年的基础上提高30元,达到450元,其中:中央财政对新增部分按照西部地区80%、中部地区60%的比例进行补助,对东部地区各省份分别按一定比例补助。

农民个人缴费标准在2016年的基础上提高30元,原则上全国平均达到180元左右。探索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稳定可持续筹资机制。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其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

以陕西省为例:

根据省财政厅、省卫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陕卫体改发7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宝鸡市卫计局、财政局、民政局和扶贫办联合下发《关于做好全市城乡居民2019年度新农合筹资个人参合缴费工作的通知》(宝卫体改发592号),具体内容为:

一、筹资缴费标准。全省新农合年度筹资个人缴费标准2018年为210元,2019年暂定为220元。鉴于我市2018年新农合个人缴费按190元标准收取,与全省规定相差20元,不足部分于2019年筹资时予以补足。

因此,2019年全市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为:正常续缴参合费用的城乡居民按每人每年240元收取,新参合的城乡居民按每人每年220元收取。

二、特殊人群参合。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新农合筹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在省财政每人每年定额补贴45元的基础上,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45元、县(区)财政每人补贴60元、剩余部分90元个人缴纳(其中含2018年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后补缴的20元),确保贫困人口100%参合。

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和未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的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农合,继续由民政部门按照省、市相关文件精神执行。

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计划生育家庭成员等,按照有关规定减免新农合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残联、卫计等部门实行资助代缴[4]。

扩展资料

新农合保障的内容:

1、保障对象。

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

2、保障范围。

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要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应按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在此基础上,大病保险主要在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

高额医疗费用,可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判定标准,具体金额由地方政府确定。

合规医疗费用,指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可规定不予支付的事项),具体由地方政府确定。各地也可以从个人负担较重的疾病病种起步开展大病保险。

3、保障水平。

以力争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标,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随着筹资、管理和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逐步提高大病报销比例,最大限度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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