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4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进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发展,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建设生态文明,持续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共同富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的规划、保护、发展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地域范围为淳安县行政区域,发挥生态资源优势,探索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发展路径,实施特殊的管理体制机制,实现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的地区。第三条 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发展,应当以千岛湖保护为核心,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理念,遵循市域统筹、科学规划、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和保障民生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发展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重大规划编制、重大项目和重要区块建设和绩效考核,决定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建设的重大决策事项。

  本市设立的杭州市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提出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发展实施方案、支持政策等建议,协调各项工作推进,组织制定、落实阶段性目标。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淳安县人民政府承担。第五条 淳安县人民政府是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发展的责任主体,应当落实上级政府的决策部署,研究制定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发展的政策和措施,组织本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执法等活动。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水生态系统保护体系,完善生态环境共建共保机制和保障措施。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支持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探索生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机制。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推动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实现城乡融合发展民生幸福的政策措施。

  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经济和信息化、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林业水利、科技、文化旅游、体育、商务、投资促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民政、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发展工作的指导与监督,落实各项支持措施。

  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协同做好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发展的各项工作。第六条 建立健全推动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实现共同富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制度。

  支持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探索拓展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各界参与、可持续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建立健全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的政策制度。

  鼓励和支持开展湖泊生态治理、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方面的研究,为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发展提供决策参考。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第七条 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依法批准的淳安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发展规划,经征求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城乡建设等部门意见,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编制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发展规划,应当以持续提升水质、持续改善景观为目标,以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绿色发展、增加民生福祉为重点,以高水平保护、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为路径,使淳安县域成为生态更优、发展更好、生活更幸福的美丽样本。

  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发展规划应当与淳安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钱塘江及两岸区域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等相衔接。第八条 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千岛湖湖区及周边地区城市设计,运用城市设计手段,实现对城市风貌的控制引导,保持自然山水景观风貌的完整性。第九条 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规划评估机制,定期对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作为规划修改的依据。第十条 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千岛湖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告,实行严格的千岛湖保护,禁止非法侵占千岛湖水域。第十一条 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千岛湖岸线保护范围,制定千岛湖岸线保护规划,严格控制岸线开发建设,促进岸线合理高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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