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法》对定密责任人的职责、定密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3-08-20
保密工作是靠人来做的,定密责任人制度的建立,更凸显了人的因素。要想有效提高定密质量,实现准确定密,必须管好定密责任人,通过“管人”来有效“管密”。
第2个回答  2021-06-08
定密责任人制度是2010年修订保密法新增加的内容。保密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在保密法基础上,对定密责任人制度作了进一步细化,具体规定了定密责任人职责、指定定密责任人的要求和范围、定密培训等内容。

一、定密责任人的两种类型

保密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定密责任人制度的基本框架,明确了定密责任人包括法定的定密责任人和指定的定密责任人两种类型。

(一)法定的定密责任人

法定的定密责任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作为定密责任人的人员,即机关、单位负责人。这里的机关、单位负责人一般是指机关、单位的正职负责人,即通常所说的一把手。机关、单位负责人一经任命,即为法定的定密责任人,不需履行确定程序。暂行规定明确提出,法定的定密责任人,对机关、单位定密工作负总责。

(二)指定的定密责任人

指定的定密责任人是由法定的定密责任人指定、具体承担定密职责的人员。

1.指定定密责任人的范围

暂行规定要求,根据定密工作需要,机关、单位负责人可以指定本机关、本单位其他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为定密责任人。

考虑到机关、单位的层级、工作性质和业务范围的差异,暂行规定没有对指定定密责任人的范围作出统一要求。机关、单位在工作中,可以从实际出发,指定相关人员具体负责定密工作。一般来说,指定的定密责任人主要有下列几类人员:第一类是机关、单位分管涉及国家秘密业务工作的其他负责人;第二类是机关、单位产生国家秘密较多的内设机构负责人;第三类是由于岗位职责需要,经常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内设机构综合处(科)室、业务处(科)室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

2.指定定密责任人的条件

保密法实施条例明确了专门负责定密的工作人员的履职条件。“专门负责定密的工作人员”,实际上就是指定的定密责任人,应当符合以下履职条件:一是接受定密培训,熟悉保密法律法规及定密规定;二是熟悉本机关、本单位主管业务和相关行业工作的保密事项范围;三是熟悉定密程序和方法。此外,还应当熟悉本机关、本单位业务工作。

暂行规定还明确要求机关、单位指定的定密责任人应当符合在涉密岗位工作的基本条件。

3.指定定密责任人的确定程序

指定定密责任人必须严格履行确定程序,一般先由机关、单位涉密业务工作部门提出拟任人选,由机关、单位保密工作机构或者综合部门汇总研究后,提出人选意见,报本机关、本单位法定定密责任人确定。

法定的定密责任人在指定其他人员为定密责任人时,应当同时明确指定定密责任人的定密权限。指定定密责任人的定密权限,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予以确定。对于机关、单位其他负责人,可以指定其与法定定密责任人同等的定密权限,对于机关、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或其他人员,可以指定其较低级别的定密权限。

二、定密责任人的职责

保密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定密责任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具体职责是:

1.审核批准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2.对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的决定;

3.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先行拟定密级,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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