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7-04

南昌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的法律责任章节详细规定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及患者及其近亲属和相关人员在相关行为中的责任和处罚。


首先,对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如果违反规定,如未建立健全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制度、未制定应急处置预案、未充分告知患者病情和风险、未经同意实施手术等,卫生主管部门将予以纠正,并对相关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可能面临法律处罚。


另一方面,患者或其近亲属和相关人员的不当行为也会受到相应处罚。例如,聚众扰乱医疗机构秩序、占据诊疗场所、抢夺病历资料、侮辱医务人员等行为,将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触犯刑法。


人民调解员在医疗纠纷调解中若出现偏袒、侮辱、索要财物或泄露隐私等行为,将由医调会进行批评教育和解聘。对于在医疗纠纷处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卫生、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工作人员,以及相关基层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也将依法受到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医疗秩序的正常进行,维护患者和医疗机构的权益,确保医疗纠纷的公正、有效处理。任何违反上述规定的个人或组织,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扩展资料

为了预防与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南昌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该《办法》经2011年8月27日南昌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19日南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144号发布。《办法》分总则、预防、处置、调解、法律责任、附则6章35条,自2011年12月2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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