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放弃部分诉求可以吗

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放弃部分诉求可以吗

第1个回答  2017-06-03

可以。原告依法放弃自己的民事权利,这是原告的自由,法律一般不予干涉。再退一步,原告还可以申请撤诉;法律规定,如果原告要求增加诉讼请求的,则必须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法条链接: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32条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第2个回答  2019-12-24
  一般是可以的,但是涉及国家、集体与第三人利益的法院有权不予同意。参考如下:
  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但是仅有一个条文规定。该法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为使公益诉讼制度能有序进行,《民诉法司法解释》按照立法原意,结合有关审判实践,作出了以下规定:
  一是细化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的受理条件。《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有关机关和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除了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告;(二)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三)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是明确了公益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对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三是规定了告知程序。《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四是对其他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参加诉讼作出规定。《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准许参加诉讼的,列为共同原告。
  五是协调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关系。《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
  六是规定了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和解、调解,但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调解书,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七是对公益诉讼原告申请撤诉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即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八是对公益诉讼案件裁判效力作出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其他依法具有原告资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就同一侵权行为另行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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