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客观模拟题《票据法》-多项选择题【10.17】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10-13

一、多项选择题

1.张某和李某签订了一份水果买卖合同,张某向李某签发了一张由甲银行承兑的5万元汇票。后来李某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X并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X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M,M将汇票赠送给17岁的孙子Y,Y作为学费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某培训机构W,W随后把汇票背书转让给Z。Z要求甲银行承兑汇票时,甲银行以Z欠银行10万元到期未偿还为由拒绝付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银行行使的是票据抗辩之对人抗辩

B.X将汇票背书转让给M的行为无效

C.因Y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Y的签章及后面的W的签章均无效

D.Z有权向张某行使追索权

参考答案

1.【考点】票据抗辩;票据的无因性;票据的独立性;票据转让;追索权

【答案】AD。解析:票据抗辩根据抗辩事由和抗辩效力的不同,分为对物的抗辩和对人的抗辩。对人的抗辩是指因票据义务人与特定的票据权利人之间存在一定关系而发生的抗辩。《票据法》第十三条第二、三款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甲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是因为票据本身的无效或瑕疵,而是因为持票人Z对银行的债务未偿还,属于票据抗辩之对人的抗辩。A项正确,当选。

《票据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可知X背书转让的行为有效,只是李某对X的后手不承担保证责任。B项错误,不当选。

《票据法》第六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Y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W的转让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后手签章的效力,因此,W的签章有效。这也是票据独立性的体现,某一票据行为无效,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C项错误,不当选。

根据《票据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李某在背书转让时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李某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即X的后手不能向李某行使追索权,但可以对李某的前手追索。因此,Z有权向张某行使追索权。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AD。

【思路点拨】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行为有效,但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某一票据行为无效,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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