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
科目三灯光操作如下:
1、夜间在没有路灯照明或照明不良条件下行驶需要大灯开启。
2、夜间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辆会车需要打开近光灯。
3、夜间通过急弯,人行横道或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需要交替使用远近光灯。
4、夜间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操作将大灯转换为示宽灯加警示灯。
5、雾天行驶需要开启加雾灯加警示灯。
6、夜间同方向近距离跟车行驶转换为近光灯。
7、将要通过急弯,请交替使用远近光灯不少于2次。
8、将要通过坡路,请交替使用远近光灯不少于2次。
9、将要通过拱桥,请交替使用远近光灯不少于2次。
10、夜间与机动车会车将灯光转换为近光灯。
扩展资料:
1、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2、人行横道信号灯表示:
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是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过或者在道路中心线处停留等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