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辞职,老板不批还不给工资怎么办?

我在去年(09年)7月18日到公司上班,工作了三个月后,觉得自己适应不了,就在10月31日向公司老板提出辞职,当时老板不批,叫我暂时不要考虑辞职问题,后来追问,老板说要等到招到新员工替代我的工作我才可以走,这个是正常的,我能理解,可是到现在(10年)3月7日了,还没招到新员工。我直接走人怕拿不到工资。因为我们工资是后一个月发放的。如果再去提辞职的事,肯定也是同样的结果(等招到新员工再走),可是我实在不想在这儿上班了。哪位能教教我怎么办?

第1个回答  2018-08-02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提前30日(试用期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口头辞职时没有法律效力的。到期后劳动合同即解除,无需用人单位批准。但需注意保存已递交的证据,可采取邮寄的方式递交辞职通知书。

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未支付的,可以采取以下办法:
1、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以请求加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
2、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申请时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2份);证据清单和相应证据材料(2份),证据材料主要有劳动合同,工资账单;身份证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8-07-31
劳动者依法解除合同,用人单位不支付工资,向劳动监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依法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合同之时一次性结清工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在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不依法结算工资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由劳动监察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劳动者也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权。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劳部发〔1994〕489号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3个回答  2019-03-01

如果用人单位拖延或者不发工资,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之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其标准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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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2018-07-26
老板不结工资,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渠道合法讨要拖欠工资:
  1、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拨打热线12333。
  2、去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
  3、去当地人民法院打官司,申请支付令。
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第5个回答  2013-10-31
你已经提前三十天跟公司打过招呼了,他到现在还不让你走都已违法了,你可以去当地劳动部门起诉他。应得的工资会一分不少的拿回。不用再等下去了。跟老板再次表明坚决要走。他若不让你走或是走了不给工资。你就可以去劳动部门,不知有没跟你签劳动合同,如果没有,他更应受到的惩罚。你还会得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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