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5-23

为了强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各地政府需承担主要责任,确保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和低生育水平的稳定。


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地,在外地以工作或生活为目的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不包括短期出差、就医等非长期居住者和直辖市内区与区之间的居民。


县级以上政府需领导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其纳入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保障,建立协调机制,实行目标责任制,对相关部门进行考核和监督。


计划生育工作由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为主,户籍地予以配合。国务院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全国管理,建立信息共享系统;地方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本区域工作,实施检查和考核。


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计划生育管理,为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指导,确保信息互通。成年育龄妇女离开户籍地前需办理婚育证明,到达现居住地后需提交。


各相关部门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并及时通报相关信息。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政府和个人将受到相应处罚。


条例明确了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有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包括免费教育、避孕药具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同时,强调育龄夫妻需自觉落实节育措施,并接受政府管理。


自2009年起,本条例取代了先前的管理办法,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明确的处罚措施。


扩展资料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已经2009年4月2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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